2019年07月02日08时15分许,张凌高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电机号码:110240012)沿笔村大路北侧路面由东往西行驶至广州市黄埔区东鹏大道出宏明路东100米处(笔村大路宏明路口公交车站对出路面)时未实行右侧通行,遇黄孝华驾驶粤A39040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笔村大路南侧路面由西往东行驶至,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凌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起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调查认定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为非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核销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拟对该起事故进行统计核销,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9年12月16日至22日(7天)。公示期间,如对该起事故统计核销有异议或意见,请以书面或来电形式反馈至黄埔区应急管理局(联系人:阮晓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6楼,电话:18126833044,邮箱:hpyjzfc)。 附件:黄埔区“07·0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2019年1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