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019-06-19 10:51:57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作者: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番府〔2019〕51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的有关规定,番禺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大石街东新高速节点至G105国道地段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具体如下:

一、征收范围: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穗国土规划建证〔2019〕248、262号)等有关文件确定(详见附件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补偿工作由番禺区人民政府负责,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依法组织实施,并由大石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报番禺区人民政府依法按照上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

六、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发出搬迁催告。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由番禺区人民政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相关资料可以到番禺区大石街朝阳西路51号索取,联系电话:34792323、84789926,联系人:梁先生、郑先生。

附件: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1(打印版)

附件2.广州市番禺区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9日

相关解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南大干线1、2标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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