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港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2020-01-23 15:34:00 来源: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www.gbq.gov.cn 作者:港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贵城、港城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港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23日

 

港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应急处置预案

1  总  则

1.1总体目标

及时发现和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规范疫情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管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港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港北区行政区域内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1 成立港北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督查和绩效办、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扶贫和水库移民局、区林业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港北生态环境局、区红十字会、各乡镇(街道)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负责领导、指挥、部署、协调、督查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联防联控工作。根据港北区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指导港北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政策和措施,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

2.1.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型冠状病毒防治办),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健康局,由区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疫情应急处理和病人紧急救治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和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下设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疾病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病例诊断专家小组、执法监督组。

医疗救治专家指导小组:主要由内科、儿科、急诊科等专科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诊疗方案;组织、协调开展病人的救治工作,对疑难危重病人的抢救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医院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

疾病预防控制专家指导小组:由流行病学、消毒、检验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疫情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提出预防控制的策略与措施建议;对防控措施效果进行评估。

检测技术专家指导小组:由卫生检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指导样品的采集、运送、检测及结果的判定。

病例诊断专家小组。由医疗救治、流行病学、检验等方面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

执法监督组:负责依法开展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监督和执法稽查。

2.1.3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及时报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的监控处置工作。

2.1.4区督查和绩效办:负责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办。

2.1.5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严厉查处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2.1.6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做好校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

2.1.7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全区工贸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协调各大电信运营商做好防控宣传工作。负责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肉类、蔬菜储备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2.1.8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 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

2.1.9区财政局: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储备区本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

2.1.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政策,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2.1.11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和建筑行业监督管理,工程按规范设计,使用符合标准的建材和施工方式,保障建筑工人施工环境及业主居住环境安全。

2.1.1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与卫生健康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对动物疫区进行消杀工作。

2.1.13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区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规范,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1.14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承担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协助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铁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控制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2.1.15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技术方案;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消毒杀虫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落实对患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全民卫生防病意识和健康素养;储备突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等物资;协调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区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2.1.1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应急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以及协调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紧急调用。负责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2.1.17区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

2.1.18区医疗保障局:对参保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对其符合医保报销的部分(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第三方等负担的医疗费用除外),根据医保政策规定给予报销。

2.1.19区红十字会: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负责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和管理工作,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1.20市公安局港北分局:负责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确保疫区道路交通畅通;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突发事件、网络谣言和不实信息,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1.21港北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维护环境安全。

2.1.22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工矿等监管行业范围内的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1.23区水利局:负责做好饮用水源卫生安全管理。

2.1.24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2.1.25区扶贫和水库移民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2.1.26各乡镇(街道):研究和部署本地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环境清洁卫生工作,重点是圩镇集贸市场;开展宣传活动。

 

3 疫情处置

各类医疗机构、疾控机构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方案》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发现和报告工作。

3.1病例监测和发现。各类医疗机构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监测和日常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意识,对于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病例,应注意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了解本人近期有无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地区的旅行史,或哺乳动物、啮齿动物、禽类等,尤其是野生动物的接触史,及其与类似病例的密切接触史。

3.2病例报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时,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不明原因肺炎”选择上述相应类别,并且在备注栏填写“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应当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疾控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疾控机构在接到报告后立即进行网络直报。负责病例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及时对病例分类进行订正。

3.3流行病学调查。

疾控机构接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报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观察病例、确诊病例后,应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进行调查。

3.4标本采集与检测。

收治病例的医疗机构要采集病例的相关临床标本,尽快将标本送至市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进行相关病原检测。

采集的临床标本包括病人的咽拭子、下呼吸道标本(如气管分泌物、气管吸取物、肺泡灌洗液)和血清标本等。临床标本应尽量采集病例发病早期的呼吸道标本(尤其是下呼吸道标本)和发病7天内急性期血清以及间隔2〜4周的恢复期血清。

标本采集、运送、存储和检测暂按二类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管理,按照《病原徼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 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的要求执行。

3.5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病例需收治在指定医疗机构,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应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观察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观察病例应当进行单间隔离治疗,对确诊病例可以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做好医疗器械、污染物品、物体表面、地面等的清洁与消毒;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处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3.6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疾控机构负责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对观察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每日至少进行2次体温测定,并询问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及病情进展。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为与病例末次接触后14天。

3.7宣传教育与风险沟通。

积极开展舆情监测,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及时向公众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做好疫情防控风险沟通工作。要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场所以及大型人群聚集活动的健康教育和风险沟通工作。

3.8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培训。

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釆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防控和诊疗能力。

4 保障措施

4.1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和实验室检验的能力;加强对医务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知识的培训,要求每一位接诊医务人员都要掌握诊疗、预防控制和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知识,提高基层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能力和诊疗水平。

4.2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卫生计生监督所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区域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4.3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物资。定点医院做好救治药品和器械准备。

4.3做好车辆调度,保证交通畅通。定点医院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协调交警部门,保障交通畅通。

4.4实行奖惩制度。对参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调度、未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 预案的管理

本预案的修订与解释工作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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