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桂平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三方监管暂行办法》的解读
现将《桂平市招商引资项目建设资金三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起草原则 《暂行办法》的原则: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制定了《暂行办法》。 二、《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第十六条,其中,特别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投资方在银行开立资金账户,作为监管项目建设资金的唯一专用存款账户。投资方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向银行申请开立监管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负责为投资方开立资金专用监管账户。银行应当做好金融服务工作,方便投资方资金存转业务和 结算等手续。
(四)资金监管账户在监管期间被司法、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部门)依法查封、冻结、扣划监管资金,致使项目牵头单位、银行未能尽责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监管义务,而造成项目无法正常建设,造成损失的,由投资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资金监管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监管项目所在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共同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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