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城乡和住房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市乱象治理工作行动计划(2019年-2020年)的通知》(筑城办函〔2019〕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拟定了《开阳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向你们征求意见,请将反馈意见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及时公告之日一周内反馈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无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开阳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黄传峨;联系电话:87226815;邮箱:276528446@QQ.com) 特此公告。 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开阳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开阳县户外广告设置,美化视觉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优化营商环境,为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开阳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1.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建(构)筑物外墙面、顶部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2.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灯杆、电杆、公交车站台(候车亭)、报刊亭、阅报栏等公共设施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3.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直接在地面安装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及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4.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在移动交通工具或气球等升空器具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船舶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及空中移动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条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4.《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贵阳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6.《贵阳市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 7.《开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府办发〔2016〕3号) 9.《开阳县城区门头牌匾设置技术规范》(开府办发〔2016〕13号) 10.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四条规划目标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全面、科学、符合城市发展要求的户外广告设置,创造合理协调、和谐统一并富有区域特色的户外广告效果,达到“文明、美观、适量、安全”的要求;适度控制户外广告数量,提高城市户外广告的品位和标准,突出开阳的文化内涵;用现代设计理念和方法,塑造特征鲜明的城市形象,创造观赏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水准的艺术效果;使开阳城市景观整洁、靓丽、美观,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合理规划布局开阳县户外广告,使城市户外广告与城市整体环境和谐统一,结合区域文化特点,打造科学性、文化性、艺术性的户外广告。规划兼顾生态环境、节能和安全,防止光污染,实施绿色环保,科学设置和管理户外广告;引入城市设计理念,正确引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对美化城市景观的作用,将户外广告与城市建筑、道路、绿地、水体等融为一体,成为城市景观的组成部分,使户外广告更好的宣传产品、服务社会、美化城市,做到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美观化。 第六条规划原则 1.贯彻“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分区管理、优化选择”的原则。 2.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3.满足公共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4.积极加强城市设计,全面提高城市景观环境要求的原则。 5.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科学性、安全性、艺术性、协调性要求的原则。 第七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是《开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中心城区以及城市的主要对外进出口道路两侧各200米范围。 第八条规划期限 规划的期限与《开阳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的规划期限保持一致。 第九条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活动,均应按照本规划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布局与分区 第十条总体策略 根据开阳县中心城区城市发展现状,结合开阳自然环境及区域特点,开阳县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采用“美化城市,提升品位,塑造城市景观,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户外广告设置规范有序”的总体策略,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管理、总量控制、特色鲜明、和谐美观”的原则,形成具有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疏密有致、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强烈艺术氛围和生动活泼与城市环境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着眼提高整个城市空间环境与质量,处理好功能与形式、新建与保护之间的矛盾。规划考虑城市整体景观效果,从城市特点出发,紧紧围绕城市功能结构,防止简单雷同、无特色,突出地域文化内涵,运用现代设计思想和方法,塑造特征鲜明的城市形象,创造观赏性强,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水准的艺术效果。 第十二条总体布局 规划开阳县户外广告以墙面广告为主,除集中展示区外不允许设置屋顶广告。 老城区商业街广告牌要求在创意和形式上多样化,运用高科技材料、工艺以及不同的造型打造出最有特色的商业文化街。临街市道路的商住宅建筑,商铺允许设店招,住宅不宜设置墙面广告。 商务中心宜设置高科技、新型材料的户外广告。以墙面广告为主,局部可设屋顶广告。 新区商业街严格广告的形式和内容,广告的造型要求高档、新颖、创新。 东湖公园、北岭公园、湿地公园等公园绿地周边禁止设置商业广告,允许设置与环境协调的公益广告。 第十三条分区定义 1.禁止设置区:即户外广告的设置对城市功能、景观环境、居住生活等影响巨大,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2.严格控制区:需要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数量、位置、密度、大小、形式等进行严格控制的区域,一般为城市重要景观节点、景观道路及两侧、居住区、历史风貌保护区等。 3.集中展示区:鼓励设置各类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一般为城市商业街所在的区域。 4.一般设置区:可以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十四条划定依据 1.禁止设置区 以“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作为禁设区的划定依据。 (1)保护城市历史风貌和景观环境
(2)保护交通和公益设施环境
(3)保护生态和居住环境
2.严格控制区 规划确定的公路、对外交通道路和绿化道路,严格控制户外广告数量。 ⑴公路用地:如G354省道、贵遵复线、贵瓮高速、贵开公路、客运站等。 ⑵交通性道路:如贵开大道、科技大道、财富大道、遵义大道等。 ⑶景观道路:心学大道、正街等。 3.集中展示区 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县级专业中心”等地区。 4.一般控制区 ⑴除禁止设置区、严格控制区和集中展示区以外的地区。 ⑵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宾馆、银行、超市、农贸市场等。 ⑶商业金融业用地:如电视台、图书馆等。 ⑷文化娱乐用地:人民会场、青少年活动活动中心等。 ⑸体育用地:如体育场等。 ⑹居住用地中的部分县级商业中心 ⑺工业用地:如工业园区、台湾产业园等。 ⑻仓储用地 ⑼道路广场用地 ⑽道路用地 ⑾广场用地:如云开广场、站前广场、启钤广场、主题广场、南江广场等。 ⑿社会停车场用地。 ⒀部分交通设施用地:如加油站。 ⒁混合用地:如商住混合用地。 第十五条分区控制 1.控制原则 疏解中心城区内广告,不得设大型高立柱广告,除集中展示区外不得新设屋顶广告。 设置集中的广告展示区或路段,在此类地区鼓励多样化的广告形式,充分展现亮、跳、艳的城市氛围与活力。 依据道路所承担的职能、周边用地类型及建筑样式,对广告设置类型进行相应的控制,使得广告与周边环境充分协调。 2.控制要求 集中展示区:该类型路段鼓励集中设置各类广告,但大型立柱广告及屋顶广告的设置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定,并且经过专家论证方可实施。 一般设置区:除特殊规定外,广告设置无严格限制的区域,但其强度不得大于集中展示区。 严格控制区:该路段只可以在道路及道路两侧第一界面的建筑上,按照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严禁在街坊内部设置任何户外广告设施。 禁止设置区:此类区段禁止设置除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以外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三章户外公益广告规划 第十六条户外公益广告的概念 公益广告是一种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特殊广告,不同于商业广告,旨在引起公众对某些社会问题的关注、支持或提倡某种社会事业和社会风尚,促进社会进步的广告称为公益广告。 第十七条户外公益广告的分类 本规划将户外公益广告按照设置方式分为独立式、附属式和临时式三类。 1.独立式。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或悬挂路牌、灯箱、霓虹灯、固定形式印刷品等独立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 2.附属式。指依附于大、中型商业广告、公交站台(候车亭)广告、路名牌、电子显示屏等设置的公益广告。 3.临时式。由于重大突发事件、重要节假日和庆典活动需临时增加的户外公益广告;建筑施工期间在临时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其它因景观等需要建设的短期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 第十八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以户外广告所确定的范围为准,规划对独立式公益广告进行具体的布点。 第十九条规划对象 本规划的布点主要针对“独立式”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对于“附属式”和“临时式”公益广告仅做规划控制。 第二十条规划目标 户外公益广告重点设置在县城区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设施周边区域,城市广场、对外交通站场周边及城市出入口等城市对外窗口区域,形成以独立式公益广告为主,以附属式公益广告为辅,以临时式公益广告为补充的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体系,控制户外公益广告发布比例应不少于户外广告总量的20%。 第二十一条规划布局 规划户外公益广告重点在主要商业街区、公共广场、主要道路及交通节点等人流集中区域,体育场、图书馆等重要公共设施周边,车站、码头、城市出入口等城市对外窗口区域和景观路段发布,设置以“独立式”为主的户外公益广告。 在公园绿地内可设置与景观环境协调的雕塑小品类公益广告。 第二十二条户外公益广告设置技术要求 1.发布形式控制要点 (1)公益广告的发布形式应多样化,以提高公益广告的质量及数量,适应不同的建设条件及社会需求。 (2)公益广告的发布可采用独立式、附属式、临时式等类型。 A.独立式公益广告可采用建(构)筑物屋顶广告、建(构)筑物墙面广告、立柱广告、围墙广告及落地式广告等形式,且应独立设置。 B.附属式公益广告可采用附属于各类大、中型商业广告、公交车站台(候车亭)广告、路名牌广告、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媒介,并由广告经营单位进行同步建设。 C.临时式公益广告可在举办大型活动时采用条幅广告、气球广告、路灯灯柱悬挂式或飘旗式广告等形式阶段性设置,作为临时宣传手段;建筑施工期间考虑到城市景观的需要,可采用印刷品广告的形式对临时施工围墙进行遮挡,且其发布公益广告的比例不少于广告总量的30%。 (3)规划形成以独立式公益广告为主,以附属式公益广告为辅,以临时式公益广告为补充的户外公益广告设置体系。 2.发布内容控制要点 (1)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应以宣传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主,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2)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道德规范要求。 (3)公益广告的发布内容应由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户外公益广告实施措施 1.户外公益广告的建设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同时鼓励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2.户外公益广告实行由相关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安排的方式,其发布和调整需经主管部门的审批,任何建设主体都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管理和安排。 3.明确户外公益广告的建设主体,充分发挥其在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的能力,保障规划目标的顺利实施。 4.完善户外公益广告的管理体制,将公益广告的实施办法纳入开阳县现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门头牌匾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开府办发〔2016〕3号)中,指导开阳县户外公益广告的建设。 5.加强户外公益广告建设的规范性,中心城区内户外公益广告的建设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本规划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 第二十四条建(构)筑物顶部广告 1.建(构)筑物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有关日照间距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 2.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大高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屋顶户外广告设施最大高度
3.户外广告设施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宜小于建(构)筑物屋顶建筑面积的1/8。户外广告设施外表面不得超出母体建(构)筑物屋顶四周边线。户外广告设施底部构架高度不宜大于1m。 4.屋顶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镂空面板,不得对建(构)筑物结构构成威胁。设置屋顶户外广告设施的建(构)筑物应由建筑安全检测机构进行建筑结构安全检测。 5.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6.坡屋顶、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及影响建筑天际线景观要求的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7.主要设置在商贸区、商业街及主次干道的公共设施(不包括图书馆、学校、体育馆等县级及以上重要公共建筑)建筑物屋顶。 8.屋顶广告尺寸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平行于墙面的广告 1.户外广告设施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四周不得超出墙面外轮廓线。垂直方向突出墙面距离不宜大于0.5m,道路上空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2.贴附于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单个广告面积(除广告幕布外),在商业区域内宜小于100m2,商业区域外宜小于50m2;建(构)筑物同一面墙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宜大于该墙面积的30%。 3.高层建筑主楼墙面宜设置镂空文字及图案等形式为展示体的户外广告设施,从地面至该广告底部的高度小于lOOm时,广告高度宜小于5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50m2;超过lOOm时,广告高度不宜大于6m,单面墙上设置的广告总面积应小于100m2。 4.在不影响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的条件下,一般位于道路对景处或广场周边、沿主要道路两旁建筑物上。 5.住宅建筑墙面不应设置墙面广告。 6.禁止在重要公共建筑上设置墙面广告,重要公共建筑包括:图书馆、学校、体育场馆等。 7.墙面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到建构筑物的沿街立面效果。 第二十六条垂直于墙面的广告 1.户外广告设施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自建筑物±0.00起到户外广告设施顶部的高度不宜超过24m。 2.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考虑与各种架空线的关系。其净空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3.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宜为6:1~8:1。 4.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不得妨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 5.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离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2.5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2.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3)3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2m; (4)5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宜大于6m。 6.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户外广告设施按其距地面高度不同,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4m以下,不得突出道路红线设置; (2)4m以上,突出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大于0.5m。 第二十七条大型高立柱广告 1.主要设置在开阔地带及城市出入口路段。 2.城市中心区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3.大型高立柱广告设施的牌面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城市中心区道路应严格控制大型高立柱式广告的设置数量,广告牌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8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400米。 (2)城市进出口道路(含过境高速公路)设置大型高立柱式广告,广告牌的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000米,两侧广告牌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500米。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单面尺寸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间距
注:“最小间距”是指任意两个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之间的距离。 4.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下沉地段两侧,不得设置在桥梁体(含主桥、引桥和匝道)上; 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0m。 6.高速公路沿线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的特殊规定: (1)禁止带有闪光霓虹灯、电子饰品的广告; (2)不得使用荧光涂料等反射光强的材料;霓虹灯尽量不用红、黄等鲜艳色彩; (3)设置的广告牌外缘须在道路规划红线以外20m以上。 第二十八条跨街广告 1.跨街广告原则上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上。 2.跨街广告不得妨碍城市景观环境及跨线桥的功能使用。 3.跨街广告不可影响交通安全,确保设置的安全性。 4.广告尺寸应符合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第二十九条路灯广告 1.依附灯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2.同一道路只能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广告,单根灯杆上不得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广告应做到形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3.灯杆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m2,任意一边的长度不得大于2m,厚度不得大于0.3m,牌面底部距离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m。 4.同一路段的灯杆上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与景观协调。 第三十条大型落地户外广告 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不宜设置在人口密度较大的城市中心区,可设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人口密度较小的区域; 2.大型落地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应小于l0m,宽度应与高度相适应,不宜大于30m。 第三十一条底座式户外广告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宽度小于5m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50m2的广场(空地)不得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2.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路道牙外缘宜为0.1m~1.0m; 3.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4m,底座占地面积不得大于1m2,宽度不得大于1.5m,高度应与宽度相协调;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m2,厚度不得大于0.5m; 5.设置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净宽应大于4.5m; 6.步行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步行街的休憩带中,形式应与步行街风格相协调; 7.广告应排列规整,沿商业步行街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15m,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20m,沿其它城市道路人行道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50m; 8.广告不得影响人行道空间内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并避免对其它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产生消极影响。 第三十二条公交候车亭广告 1.禁止设置规定 (1)禁止在路名牌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禁止在公交候车亭顶部设置广告设施; (3)距公交站台50m内不得设置其它落地式广告; (4)公交站台上广告牌的数量和长度与公交站台协调,不得影响公交站台的使用。 2.允许设置规定 (1)与公交候车亭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不得影响公交候车亭的使用功能; (2)设置广告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或电子显示屏; (3)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公交站牌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 (4)路名牌、公交站牌须平行于道路道牙设置; (5)公交站台上只允许设置一个路名牌。 第三十三条实物造型广告 1.实物造型广告宜设置在步行街区或与广场、绿地相结合设置以及布置在宽度大于8m的人行道上。 2.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m2;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其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四条电子显示屏广告 1.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禁止朝向道路来车方向,妨碍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车安全、影响道路畅通;禁止形成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2.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主要设置在城市公共广场或者步行街的适当位置。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城市封闭广场和步行街除外)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的,不得播放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在户外广告和标语宣传品禁设区、高速公路两侧以及城市道路(步行街除外)以外50米范围内、路口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 3.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1000cd/㎡;在其它地区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夜间亮度值应小于等于400cd/㎡;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具备按照日照强度变化调节显示亮度的功能。 4.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与周围道路、建筑、景观的风格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 5.设置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的安全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应采用先进技术和节能环保的优质材料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显示屏的设计、制作和安装,保证显示屏质量和安全。 6.利用户外电子显示屏发布广告的,其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7.一般宜在商贸集中区域、火车站、客车站、城市广场等城市重要对外窗口结合设置。 第三十五条围墙广告 1.建设工地及遮挡破旧低矮房屋等影响市容景观的路段可以设置围墙广告;透空围墙(栏)不得设置广告。 2.可结合围墙墙体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 3.沿街设置的围墙广告,其突出围墙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2m,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单面宽度不得大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4.建设工地设置的围墙立牌式广告,其面向道路方向不得突出围墙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自身范围,牌面高度应≤6m,总高度应≤8m,设置位置不得超越红线。 5.围墙广告形式、图案、色彩应相互协调,且符合区域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第三十六条店招标牌(简称店招) 1.店招原则上按照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进行设置。位于道路交叉口,在道路两侧均开门面的同一经营者,可在两侧分别设置一个招牌;凡作为写字楼使用的建筑物,实行一楼一牌。驻大楼单位指示牌,可以在大楼入口统一设置。 2.店招仅限临街建筑一楼门楣部位设置,不得设置在建筑物二楼以上墙面和楼顶上。 3.店招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文字部分所占的面积达到整个招牌面积的2/3以上;设计图案力求新颖活泼。 4.店招制作鼓励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5.繁华商业街道店招亮化应尽量避免使用外打灯,要求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片、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光源,力求具有动感。 6.店招高度不得大于1.5米,特殊路段店招高度允许大于1.5米,但必须满足店招底部离地面2米以上,顶部必须低于二楼窗户0.3米以上。宽度视门面的宽度而定,但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墙面,厚度不得大于0.3米。 7.单层斜屋面上不得设置遮挡屋檐的店招,必须在建筑屋檐口以下部位设置。 8.单层平屋顶设置的店招高度不得超过女儿墙顶,且高度不得大于1.5米。 9.设置在同一建筑的相临门面的店招,底线、高度和厚度必须整齐统一。 第三十七条临时性户外广告 1.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A.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活动时设置的与活动相关的户外广告。 B.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C.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D.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2.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A.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B.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C.不得影响市民安全。 D.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E.不得在特殊用地单位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F.建筑施工场地施工期间所做广告只能反映与本建筑工程相关的信息或公益信息。 第五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设置规定 (一)禁止在下列位置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人行天桥护栏、高架轨道隔声窗(隔声墙)、道路及桥梁防撞墙与隔声窗(隔声墙)。 2.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3.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位置。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二)禁止在下列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 2.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10m范围内。 3.河道、防洪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4.各类地下管线、架空线及其它生命线工程保护范围内。 (三)禁止设置下列妨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户外广告 1.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2.禁止设置跨街广告,现状已建设的跨街广告及设施应在设置期满后予以拆除。 3.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道路,严禁在道路上设置户外广告。 4.禁止在透空围墙和护栏上设置。 5.禁止在火车站、客车站候车楼等窗口地区及城市其它区域的标志性建(构)筑物上设置。 6.禁止在建筑山墙设置户外广告。 7.除步行商业街外,其余街道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8.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建筑物、街道、围墙、树木、电杆、灯杆、信箱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小广告。 9.禁止随意散发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印刷品宣传广告。 10.不得在车辆的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遮挡车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灯设置广告。 11.其它防碍生产和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的情形,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四)禁止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设置户外广告 1.不应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户外广告。 2.不应在道路绿化分隔带中设置户外广告。 第三十九条不宜设置规定 1.城市五线(绿线、蓝线、红线、紫线、黄线)范围内原则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设置。 2.距离住宅、宾馆居室窗户10m范围内以及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外两侧各5m范围内不宜设置户外广告。 3.不宜在三楼以上(含三楼)设置店招标牌类广告。 4.其它不宜设置规定按有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定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允许设置规定 1.新建建筑进行建筑单体方案报批时,须将其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和建筑立面设计方案一并报规划管理审批。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须符合立面改造设计确定的广告位。 3.建筑立面设置的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4.凡涉及市民安全、建(构)筑物安全和广告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必须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施工图必须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四十一条可能设置户外广告的位置 1.建筑物广告,包括: ●高层主体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女儿墙及屋面以上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主体墙面 ●多层(或多高层裙房)之实墙转角处 ●商业建筑二层窗户 ●一层门楣 ●一层檐下 ●一层立面柱 ●主入口 2.室外空间广告 ●建筑红线内(建筑外空间) ●其它开敞空间 ●道路红线内 第四十二条建筑物广告的设置要求 1.建筑物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和安全。户外广告不得遮挡非商业建筑的窗户、堵塞疏散出口以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 2.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设置标志时应注意:女儿墙或屋顶上的标志牌,应有助于强调和保持建筑形体轮廓线;有损建筑形体轮廓线的标牌,广告主管部门应责成其改进或不予批准。主体墙面只能在同材质墙面处设置,且标志牌尺寸需根据建筑立面效果确定。 3.同一立面上,在高层建筑主体部分设置的标志数目不得多于2个。 4.多层(裙房)墙面上的广告,只能在特定控制区内设置。 第四十三条墙面广告物(无悬挑结构)设置 1.平行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的,广告的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广告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0.3米。 2.没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广告控制高度为不超过建筑高度的1/3且绝对高度不超过24m,广告控制宽度不超过建筑物的宽度。 3.悬挑宽(或长度)度。高层建筑:广告悬挑高度不得超过裙房墙面,且低于24m,距离地面≥5m;广告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5m。多层建筑:广告高度不超过建筑顶层窗台,且低于18m,距离地面≥5m;外挑距离不得超出0.5m。低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建筑顶层窗台,距离地面≥5m;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0.5m。 4.垂直建筑物外墙设置广告的: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压占道路红线的广告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距离地面≥5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足1.5m(含1.5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距离地面≥5m;沿路建筑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超过1.5m,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3m,距离地面≥5m。 第四十四条在人行道上设置的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人行道宽度小于3m,不得设置广告;人行道宽度小于8m的,不得设置实体造型广告。 2.广告沿人行道的纵向间隔: 支路(道路红线20m以下)及商业街:不小于25m 其它道路:不小于50m 3.立杆式广告牌面不得高于3m,牌面外缘离人行道侧石不得小于0.4m;立杆外缘距人行道道牙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 4.底座式广告牌面外缘距人行道道牙不得小于0.4m,且不得大于0.9m,底座高度不得大于0.5m。 5.依附灯杆等的广告,其牌面底部离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五条广告安全质量 1.户外广告设施基础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验收,应符合设计施工图要求,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9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执行。 2.固定广告的设置应安全牢固,不得对行人及物业的安全构成威胁; 3.广告的安全质量由申请人负责。 第四十六条照明规定 1.户外广告照明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行人和车辆交通安全。 2.商业街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注:表中规定不适用于霓虹灯、LED显示屏形式的户外广告没施。
3.其它地区户外广告设施最大允许亮度应按表乘以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区和公共活动区K值为0.4,工业区K值为0.2,住宅区K值为0.1。 4.户外广告照明宜优先选用节能、环保的新光源、新灯具。 第四十七条时限规定 1.长期广告的设置时限为1年至10年,短期广告的设置时限为1年以下; 2.独立支撑式广告的广告旗帜、拴拉式广告(气球)、吊挂式广告的布幅及粉刷广告时限为不超过1个月; 3.超过时限且未提前申请延期者应立即无条件拆除。 第四十八条外观及制作规定 1.任何户外广告需经过精心的设计,建筑物广告应以建筑单位为基本单位。室外空间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城市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2.广告物(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形式。 3.广告物如采用有背板的形式,其背板色彩应与建筑物色彩保持协调。 第四十九条拆除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期满后15日内予以拆除。 2.因建筑改造拆迁、城市规划用地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的建设以及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建设的情况下,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户外广告申请人必须服从拆除要求。 第五十条维护保养与安全检测 1.设置者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2.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在使用期内的安全。未经检测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可继续使用。对设置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结构进行变动后,设置者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 3.户外广告设施可靠度应根据设计施工图及现场测试的实际结构尺寸,进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及基础抗倾覆性方面的验算复核。 4.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必须对其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作出验算复核评估,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焊接、防腐、电气和防雷等方面作出评价,并对户外广告设施整体的可靠度作出综合评定。 5.对经安全检测认定在结构和焊接、防腐、电气及基础等方面存在缺陷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限期整治,整治后再向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对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及时拆除,并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实施措施 第五十一条属于规划允许设置区范围的重要区域和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报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凡审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五十三条对已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户外广告设施要积极清理、规范,凡属于允许设置范围内的,应根据规划要求逐步整改或拆除;属于禁设范围的,应制定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划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规划经开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开阳县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法规性文件。 第五十六条本规划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七条本规划解释权属于开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