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及结(决)算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相关信息

2020-01-20 00:00:00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开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的评审及结(决)算工作。我局制定《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及结(决)算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5日

二、文件发布方式

公众可以登录开阳县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三、意见反馈途径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对《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及结(决)算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参与方式如下:电子邮件发送至:122347089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建议,联系电话:87251180。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开阳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

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及结(决)算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控制价的评审及结(决)算工作,客观公正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工程预算控制价,提高对政府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省审计厅修改后的《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决)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全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局组织力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择优确定,建立县级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库。

第三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行政效率,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改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评审工作,财政投资建设的评审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专项资金明确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有财政支出责任的,委托代理建设为业主实施的民生兜底和“六网”会战基础产业提升夯实工程项目。

上述项目中,1.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送县财政部门评审,由县财政部门组织力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2.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负责工程施工图预算、竣工结(决)算的审核工作。3.各单位在编制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时,要本着厉行节约,禁止铺张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进行编制。执行贵州省定额计价作最高控制价,主材部分按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发布的造价信息编制工程预算。对于送审的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超过概算批复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接收。4.经上级财政或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了施工预算评审的项目,县级不再进行施工预算评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预(概)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工程建设各项取费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等审核;

(四)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超概10%(含10%)及索赔情况审核;

(五)其他经研究需要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内容。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县级财政部门选择确定评审机构,在县级中介机构评审库中通过询价、竞争性谈判方式或随机抽取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向中介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签订委托协议书;

(二)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需配合评审工作;

(三)中介机构按委托评审协议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对委托方负责,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反馈给县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四)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五)中介机构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

(六)财政部门审核批复中介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

(七)项目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并实施招投标。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时间安排:

(一)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于6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返还给实施单位;

(二)500万(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投资项目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返还给实施单位;

(三)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10000万元(不含10000万元)投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返还给实施单位;

(四)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评审结论,并将评审结论返还给实施单位;

对资料不全、虚假、送审时已提示错误的,返回实施单位补充齐全后再重新报送县财政部门。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负责协调中介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投资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三)对拒不配合或阻挠中介机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部门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四)对工程无预算发包、不按规定程序发包、工程预算应报财政部门评审而没有报审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

(五)对投资在100万元(包含100万元)以下的立项项目,项目单位要将评审清单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星期报县财政部门登记备查,县财政部门须对每季度登记备查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对抽查中发现单位备案预算造价与社会中介机构核定数值偏差15%以上的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及时整改,对存在故意弄虚作假等舞弊问题的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由县财政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工程预算项目审减率超过20%以上的,其委托审核费用全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六)按合同约定向受委托任务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配合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评审工作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二)对评审工作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承担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造成评审不实的法律责任;

(三)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评审意见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逾期不回复意见,则视为同意评审意见;

(四)项目结(决)算审核工作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同一个项目的预算控制价审核工作不能由同一家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且建设单位在结(决)算审核工作中选择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时要避免与财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相同。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全面性负责,并承担因报告不实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

(三)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五)在评审结果未公布之前,未经委托评审任务的财政部门批准,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结果及有关情况;

(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违规费用;

(七)对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缺项等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对中介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必须遵守财政法律法规,同时,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必须达到委托要求,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的,财政部门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对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并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从县级中介评审库移除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预(概)算评审需报送的资料:

(一)发改部门的立项批复和县投融资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投融委”)的批复意见;

(二)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预算编制单位及工程师人员资格章的预算书和工程量清单;

(三)经审查签章的全套设计图纸、图纸审查报告、设计图纸与预算书的电子文档;

(四)项目地勘报告等;

(五)涉及第三方的,需提供有双方自愿达成的书面协议书;

(六)项目资金落实文件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的项目资金安排纪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

(一)建设单位对报审的项目评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全面性负责。对资料不齐的退回补充。报审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中发现分项预算或总预算超过批复的分项预算和总预算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建设单位重新核实与调整项目预算,经调整后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批复预(概)算的,按预(概)算编制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二)对于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报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准后,实行一事一办。在实施过程中如为规避招投标恶意压低预算造价或预算与图纸严重不实及预算严重超标的业主单位,经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审核属实后严肃查处通报,并报纪检监察部门予以处理。

(三)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批复后,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

(四)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根据立项批复要求,严格控制预算资金。对于超规模设计、超预算编制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评审。若因建设单位申报不实,已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并在审核中发现的,财政部门对评审结果不予审核,产生的评审费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若建设单位对因上述原因产生的评审费久拖不付的,财政部门暂停其公用经费支付,直至支付该费用后才恢复支付业务。

(五)建设工程在建设期中由于无法预见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工程建安费超初设工程建安费批复预算的项目,按程序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财政根据审批意见进行预(概)算审核。

(六)凡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资金没有安排意见,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施工单位擅自违规施工的,造成投资增加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预算承担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财政投资评审及结(决)算中介机构的管理

(一)按照《政府采购法》,选择15~20家中介机构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从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中标单位纳入年度县级财政委托评审库,有效期三年;

(二)对政府投资评审中介机构服务库的管理,县财政局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评审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年度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评审中介机构取消其评审资格,从公布考核结果之日起将其移除县级投资评审库,不再委托评审业务。中介评审机构考核办法由县财政局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收费标准:

根据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中介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费用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结合开阳县实际情况,现核定收费标准计算如下:

评审费=基本收费+效益收费

(一)基本收费:按送审工程造价的1.05‰计取;

(二)效益收费:按净审减金额的1%计取(净审减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或净审增金额按1‰计取(净审增金额=|送审金额-审定金额|);

(三)单个评审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个计取。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及结(决)算工作的要求及职责明确: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本着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地方政府投资能力为前提,严格核定项目投资概算,有效控制地方隐性政府债务规模。对于在预算控制价评审过程中,社会中介机构违规对外提供、泄漏项目评审结果及有关情况,以及在结(决)算审计过程中,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达到1次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纳入社会不良诚信体系名单;

(二)县审计部门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决)算审计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于社会中介机构;项目结(决)算金额超过预算控制价10%的项目,审计部门将不予以备案,同时,对于责任心不强或故意弄虚作假来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贵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府办函〔2018〕296号)、《开阳县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评审管理实施办法》(开府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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