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相关信息

2020-01-20 00:00:00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开阳县财政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我局制定《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月21日至1月25日

二、文件发布方式

公众可以登录开阳县政府门户网站查阅具体内容。

三、意见反馈途径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方式,对《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具体参与方式如下:电子邮件发送至:1223470893@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标明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建议,联系电话:87251180。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意见和建议。

特此通告


开阳县财政局

2020年1月20日

开阳县县级财政支出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共开阳县委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决策规则(试行)的通知》(开委〔2017〕1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强化预算约束,严格预算执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出审批原则

(一)在预算执行方面,坚持“先预算后办事”原则。当年县本级财政收支预算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县财政一般不追加安排部门、乡镇经费,对年度预算执行中确因中央、省、市、县交办的临时性重点工作需追加安排经费,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二)在预算调整方面,坚持“统筹兼顾、量入而出”原则。县直部门及乡镇在本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支出的,按追加额度报有权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县财政局在县级有新增财力的情况下,安排预算调整办理。

(三)在支出要求方面:一是坚持“厉行节约、成本控制、注重绩效”原则。财政对部门实行用款评价,各预算单位要本着厉行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压减行政事业性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各政府专项资金牵头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府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落实主体责任,实行项目承诺负责制和公示制,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对政府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等全过程进行监督,规范资金分配和使用,切实提高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绩效评价结果要作为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二是坚持“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财力状况下,优化支出结构,兜牢兜实“三保”支出底线。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政府工程项目投资审核,加强对项目支出的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对不具备实施条件、超出财力可能会造成后续风险隐患的支出政策和安排,一律不得出台和实施;对没有落实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各种手段自行开工和以支付农民工工资名义索要工程款。

(四)在支出安排方面,坚持“积极作为、优先保障”原则。支出安排将各部门及乡镇组织财政收入、推动财源建设的作为情况与贡献程度作为财政支出安排的重要因素,推动部门及乡镇切实履职,全县上下协同发力,共同做大财政蛋糕。

二、支出审批范围

主要包括财政支出责任事项审批及财政资金的审批两部分,适用于与县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县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直部门)及乡镇。

三、支出的审批程序

(一)财政支出责任事项审批程序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支出责任为政府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招商引资“一事一议”政策优惠的事项涉及财政支付的。

涉及财政有支出责任的事项,根据财政收支管理的要求,要严格事前支出审核,加强县级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由项目、购买服务及招商引资的主管部门提出,经会商县级财政部门,具体按以下权限审批:

1.涉及财政支出安排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2.涉及财政支出安排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3.涉及财政支出安排1000万元(含)以上财政支出责任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其中涉及财政支出安排10000万元及以上的支出责任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再报县委常委会。

(二)财政资金的审批程序

1.年初预算已细化至具体部门和项级科目的专项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

2.县直部门在本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支出的,按照以下渠道和程序办理:

(1)经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在本部门本年度预算总额中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安排。

(2)在次年部门预算中安排。

(3)在有新增财力的情况下,由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县本级年度预算中按以下权限审批:

①10万元(含)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批。

②1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

③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议。

④1000万元(含)以上资金追加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报县委常委会。其中1000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追加事项,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报人大常委会审议,再报县委常委会。

(4)属于预算调整事项的,应将预算的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四、支出的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加强重大民生和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提高财政工作效能,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将预算绩效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和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

五、工作要求

各预算部门要进一步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国家压缩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经费”支出的要求,厉行节约,同时强化对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出事项的管理,把议事决策的关键环节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的轨道。对未按相关审批权限审批,造成脱离实际、超出财力可能、出现财政支出兑付风险的,进而引起其他领域风险的,倒查责任源头,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门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县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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