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相关信息

2020-07-22 00:00:00 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开阳县商促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7月17日县委县政府专题会议对《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安排部署,结合文筑副书记、成强常务副县长的相关要求,县商促局向相关部门单位征求《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经相关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认真研究,形成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商促局。在反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我局认真梳理总结,最终形成《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以下称“优惠政策”)最新版本。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优惠政策

(一)征求意见情况

根据专题会议安排,县商促局负责修改完善优惠政策。7月17日,我局以公文的形式向相关部门发送《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关于征求《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意见的函 》(开商促函〔2020〕19号),涉及的单位部门或企业共有17家,分别是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文旅局、县供电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台产办、石达天然气公司。收到复函或反馈意见17家。无意见的6家,分别是县文旅局、县审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汇同石达天然气公司)和县市场监管局。提出修改意见的11家。

(二)反馈意见情况

1.县委组织部反馈意见

县委组织部主要反馈的是《关于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人才政策细化情况》。具体是:一是针对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条件:(1)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急需紧缺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4)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需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二是企业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程序:(1)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自愿进行申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汇总报县人社局;(2)评审。县人社局对上报的人选再次进行审核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提出初步人选名单;(3)审定。县人社局将初步人选名单提交至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建议人选名单;(4)公示。建议人选名单在县级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5)返税。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给县财政局,按要求进行返税。三是纳入县管专家评选范围,在表彰、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目前我县县管专家评选工作还在研究制定评选办法,待实施后,按照要求将符合条件人才纳入参评范围,入选人才享受相应政策。

2、县税务局反馈意见

(1)关于要素扶持。县税务局提出针对要素扶持的:(二)厂房租金第2条第①“每平方米产生200元以下的,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建议设定下线(此项多家单位提出)。直接表述200元以下,可能会产生有税收但税收额度极小或者零税收的与税收每平米接近200元的企业相比,存在极度不公平现象;

(2)关于贡献补助。建议加上补助返还时间,建议为税收收入入库后3个月内;

(3)提出文件内有很多不确定数据和年限,如补助年限3-5年、不超过500元/㎡等,建议将数据确定为一个准确数字,便于文件的可执行性。

3、台产办反馈意见

台产办关于优惠政策修改意见主要是要素扶持中的“厂房租金”。主要是针对租凭标准,提出:

(1)“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200元以下的,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建议设定下线;

(2)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200元至400元(不含400元)的,按厂房租金的75%给予补助;

(3)提出“优惠期计算时间以厂房正式移交给企业之日起计算,正式生产(以生产许可证发放之日为准)后每平方米税收达不到50元最低标准的项目不给予租金减免。”

4、县统计局反馈意见

(1)建议依据企业“实缴税额”进行分级奖励或优惠;

(2)针对政策文件中多处涉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以上”“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建议不以统计数据或备案、核准、审批文件上的“计划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等数据来进行企业投资额的认定,以免企业虚报投资额。

5、县财政局反馈意见

(1)“用地”中“工业用地”和“农产品加工用地”优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文件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基于以上原因,建议地块以不低于各宗地快实际清算成本的最低价执行。对于确需按照《工业出让最低价标准》(6.4万元/亩)和下浮70%(4.48万元/亩)执行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达到项目合同约定条款,按照土地出让成本价减去6.4万元/亩或4.48万元/亩的差额以企业扶持资金形式补助给企业。

(2)“贡献补助”中“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贡献补助”:建议将第1条明确为“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50%”,第2条明确为“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80%”。

(3)“强化政策兑现”内容,兑现流程和方式属政府行为操作方式设计,可在制定招商引资工作方案时明确,建议不单独列入优惠政策。

(4)“退出机制”内容可在附则中以一条款形式体现。

6、县自然资源局反馈意见

(1)建议县政府或经开区设立园区产业扶持基金。产业扶持基金的来源为争取上级资金和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

(2)建议将《关于对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送审稿)》中“要素扶持”中“工业用地、农产品加工用地以及商服旅游用地修改为:

工业用地:经县级工业、统计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且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法定统计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出让/划拨费用),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且产出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或者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补助:①园区内项目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优惠结算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6.4万元/亩)的下限执行。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超出成交价款部分从县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解决;②园区外项目用地:工业用地按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款全额上缴后,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县级留存部分等额给予补助。

农产品加工用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投资项目,用地优惠结算价可按不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的70%,即4.48万元/亩执行。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超出成交价款部分从县政府产业扶持基金中予以解决。

商服旅游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地建设旅游酒店(饭店)项目,该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并按约定时间投入使用的,按照该项目土地出让金收入县级留存部分20%的标准给予补助。”

7、县发改局反馈意见

县发改局的主要建议是将“最新版”修改为“2019版”。

8、县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

(1)关于“农产品加工用地”,建议按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2)对新引进、新认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开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建议100万元建议由县级匹配经费予以奖励。

(3)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议将10万修改为7万。

9.县工信局反馈意见

(1)第2页“(二)厂房租金”部门,建议明确税收时限,是按年还是按月计算;

(2)第3页第2行“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建议修改为“对新引进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3)第3页倒数第5行“收取的则”建议修改为“收取的原则”;

(4)第4页第9行“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的50%”建议修改为“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第4页第10行“2.对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的80%”建议删除;

(6)第5页“(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中内容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积极为企业申报省、市补助资金,县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其余内容删除;

(7)第7页“七、鼓励以商招商”,奖励主体不明确,建议详细表述;

(8)第7页倒数第6行“(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给予5万元奖励”,建议修改为“(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9)第9页第10项第(一)(二)条建议整体删除。

(三)反馈意见采纳及修改情况

1.关于县委组织部的反馈意见

县委组织部主要反馈的是人才政策方面的细化情况,此意见已经纳入到优惠政策兑现实施细则当中。

2.关于县税务局的反馈意见

针对现税务局提出的关于设定下限的修改意见,汇同台产办的反馈意见,将下限定为“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50元(含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

针对“补助返还时间”反馈意见,已按照税务局反馈意见修改;

针对“提出文件内有很多不确定数据和年限”修改意见,已按照税务局反馈意见修改。如“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贡献补助”中就明确“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50%,补助年限为3年”。

3.关于台产办的反馈意见

我局已完全按照台产办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4.关于县统计局反的馈意见

针对统计局提出的两条意见,删除“附则”中“县级兑现所有补贴总额不超过补贴年限企业上缴税收的县级留存部分总额。”

5.关于县财政局的反馈意见

针对提出的“贡献补助”中“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贡献补助”建议,已在优惠政策中进行了明确;

针对提出的“强化政策兑现”与“退出机制”可在附则中以一条款形式体现意见,我局已按照财政局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6.关于县自然资源局的反馈意见

针对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的关于“要素扶持”中“土地”的反馈意见,我局已完全按照自然资源局的反馈意见进行修改。

7.关于县发改局的反馈意见

针对县发改局提出的反馈意见,已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最新版)》”修改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版)》”,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最新版》修改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8.关于县农业农村局反馈意见

针对农业局反馈的“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建议将10万修改为7万”意见,经查找《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无佐证,故为采纳。

9.关于县工信局的反馈意见

针对“建议明确税收时限,是按年还是按月计算”,已明确为是按年计算;

针对“对新引进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的建议,已修改为“对新引进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

针对“(3)、(4)”建议,我局未采纳,原因是要明确贡献补助;

针对“(5)、(6)、(7)”建议,我局已完全按照工信局的修改。

特此报告。

                                                      


                 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2020年7月22日


征求意见通告:

《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征求意见通告

正式文件: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解读:

《开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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