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字(乌)〔2019〕21号)

2019-12-23 17:23:59 来源:乌当区人民政府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当区渔洞峡安置小区一期):

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3396K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国际金融街E9栋26、27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向国庆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施工工地进行孔桩施工作业时,排放的施工废水造成渔洞峡沿河水质浑浊,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应急措施,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ƒ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环责改乌字〔2019〕10号)④证据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乌环罚告字〔2019〕2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19年12月16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我局2019年12月18日案件审查专题会集体讨论,同意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科财处(地址: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22)开具“一般缴款书”,持 “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贵阳市金库,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乌当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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