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字(乌)〔2019〕20号)

2019-12-23 17:18:35 来源:乌当区人民政府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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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后所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光辉

我局于2019年11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危险废物暂存间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ƒ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环责改乌字〔2019〕03号)④证据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乌环罚告字〔2019〕20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截止2019年12月19日,未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你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1.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科财处(地址: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22)开具“一般缴款书”,持 “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贵阳市金库,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乌当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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