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筑环罚字(乌)〔2019〕19号 )

2019-12-25 14:03:48 来源:乌当区人民政府 作者:区生态环境分局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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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东风镇乌当村小团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齐芳

我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正在安装的混合搅拌机、小型混合搅拌机、滚筒式搅拌机等保温砂浆生产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ƒ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筑环责改乌字〔2019〕11号)④证据图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19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筑乌环罚告字〔2019〕1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2019年12月14日,收到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依据2019年12月18日案件审查专题会议纪要,对你公司陈述申辩材料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伍佰贰拾肆元整(¥5524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贵阳市生态环境局科财处(地址:观山湖区金融城7号楼1722)开具“一般缴款书”,持 “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贵阳市金库,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乌当分局存档。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清镇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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