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高新技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7-19 16:12:40 来源:乌当党建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和《贵阳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根据《贵阳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贵阳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贵阳市高新技术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旨在加强我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建设,提升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安排,并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吸引鼓励“1020”高新技术创业人才。围绕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带技术、带资金、带项目来筑创业,实施“1020”人才引进计划:力争在5年内引进10支左右掌握国际领先技术,引领产业发展的海外创业人才团队,引进20支左右国内一流水平、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内创业人才团队。

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类企业创新人才培养。鼓励和支持我市高新技术类企业招聘和激励紧缺急需人才,培养企业内高新技术创新人才。

第六条改善在我市建立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资助标准

第七条引进的海外人才创业团队,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每个团队可分阶段给予50—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团队领衔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广阔、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

2、取得硕士学位,且学成后在海外工作五年以上,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的领军人才;

3、在国际著名企业、高校、金融机构或科研院所中曾担任中高级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引进的国内创业人才团队,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9个月,每个团队分阶段给予30—3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其团队领衔人应是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来筑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高新技术类企业,采取举办招聘会等方式吸引紧缺急需人才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专项资金扶持;采取资金奖励、评选表彰等方式激励本企业内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专项资金扶持;采取选送本企业核心人才到著名高校进修深造、邀请专家到企业开展科技培训或派遣人才到发达地区实践锻炼等方式培养高新技术创新人才的,一次性给予1—1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第十条对在我市高新技术类企业成功建设的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需是在贵阳市地域内注册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并注册一年以上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二条贵阳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创新人才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的申请受理、评审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按照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与管理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受资助单位未能及时开展工作、擅自中止工作或将专项资金用于与合同规定不相应的用途,将撤销合同,追回全部资助款项,已支出部分由受资助单位偿还。

第十四条团队建设实施期限一般为1—3年,鼓励团队中科技成果拥有者将其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投资,具体措施参照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高新技术人才团队建设过程中有关人才引进和培养的其他事宜,参照我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六条市属科研转制单位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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