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优惠扶持办法(暂行)

2017-07-20 09:18:34 来源:乌当党建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28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的意见》(筑党发〔2014〕29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发〔2015〕35号)、《贵阳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和《中共贵阳市乌当区委、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当区加快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委〔2015〕14号)、《中共乌当区委办公室、乌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当区关于推进大数据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乌委办通字〔2015〕28号)等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广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设立专项资金及支持范围

第一条设立乌当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区电子商务产业的培育及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适用范围:在乌当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具体包括:

(一)从事电子商务营销渠道服务,提供电子商务应用解决方案,开展电子商务业务流程外包的电子商务专业配套服务企业和第三方平台企业;

(二)建设、运营电子商务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企业;

(三)开展第三方中介认证服务的机构或企业;

(四)应用电子商务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农村种养殖户及从事农村电商服务点经营维护的个体工商户等。

第二章开办扶持

第三条对经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电子商务园区(原则要求布点合理、区级办公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乡〈镇〉级办公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由区电子商务主管部门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按每天每平方米0.3元的标准给予园区主办方租金补助,每年每个园区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对入驻区电子商务运营中心的企业,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按照“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执行,给予场地租金补贴。

第五条新引进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企业在区内注册设立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并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一次性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开业奖励。

第六条国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经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认定的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区内设立全国营销中心、客服中心及省级以上区域总部(独立核算)经营期满一年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的项目建设。

第七条支持建设区、乡(镇)、社区、村(居)三级服务网络,对于按照区人民政府要求和标准建设区级电商运营服务中心的,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贴;乡(镇)级服务点给予2万元补贴;村(居)级服务点给予1万元补贴。

第三章发展扶持

第八条对经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的电子商务园区,按其入驻企业的税收贡献大小对园区主办方给予扶持。年实缴税金每满100万元扶持资金1万元;年实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100万元追加扶持资金1万元;年实缴税金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每500万元追加扶持资金10万元;最高扶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对我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且线上年应纳税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除外),给予一定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对通过辖区内指定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

第十一条鼓励本区电子商务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争创名牌产品。对经国家知识产权、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认定的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电子商务企业为帮助我区产品上行,在我区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大型会展活动,在活动开展前由主办或承办机构书面申请,经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一定的活动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鼓励区内各企业、乡(镇)、社区、村(居)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成功创建市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成功创建省级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第十四条对于在我区注册登记的农特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体工商户等,凡通过电子商务渠道销售我区各类农特产品、旅游产品及特色工艺品,且线上年应纳税销售额达3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网上推广、产品页面及包装设计、平台技术服务、外包运营、物流运输等环节按年应纳税销售额5%给予综合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鼓励物流企业积极抱团整合资源,建立区级物流分拨中心及乡(镇)农产品集散中心,降低物流上行或下行成本。对全年降低产品每公斤上行物流成本不超过1元的物流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年财政补贴不超过10万元;对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将包件下行至乡(镇)、村(居)的物流企业,按照3元/件标准给予每家企业每年财政补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产销一体化并到市商务局、市农业局登记备案的本区农特产品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建立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对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筑府发〔2012〕17号)规定,对符合“3个20万元”扶持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即在投资者出资达10万元,政府给予10万元补助,20万元税收奖励,20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支持。纳入微小企业奖励扶持。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发展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新技术、新模式,对模式创新有显著进步,并具备一定示范带动效应的企业,其研发、推广等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第十九条对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及大型电子商务项目,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按投资需求优先保障项目用地。

第四章规模扶持

第二十条对入驻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上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一条对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成功上市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7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加快培育一批影响力较大、竞争力较强的综合服务自建平台,为各类企业提供全面服务配套支持,对自建平台的建设费用给予一定额度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对物流公司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按计划如期完工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租赁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配送中心且合同租赁期在10年以上,营业额每年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A”“国家AA”资质证书且总部设在乌当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企业运用现代物流信息通信技术、物联网技术、现代物流管理方法,开发应用企业网络信息系统的或者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物流信息整合形成物流云的,信息化建设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50万元的补助。在实施过程中,当年累计扶持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对生鲜冷链物流公司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并入驻乌当区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10万元贷款贴息。

第五章就业扶持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招募的电商合伙人,经聘用并按聘用合同要求履行职责的,从聘用之日起连续2年给予500元/月的补贴。

第二十六条对电商园区企业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2000元/人一次性奖励。吸纳本区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300元/人一次性奖励;对在本区注册并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电子商务专业管理、技术人才,签订劳动合同且在本区工作满1年的,给予引进企业一次性奖励:引进一本以上大学毕业生的,奖励3000元/人;引进高级工程师、硕士以上学位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的,奖励1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将电子商务培训纳入国家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鼓励依托辖区内贵州师范学院及贵阳市第五职业中学建设电子商务实训基地。鼓励电子商务学院及各类培训机构开展城镇居民和农村劳动力电子商务培训。凡具备电子商务培训资质并经人社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其培训的电子商务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且在我区就业的,按照初级班(培训电子商务操作人员,时间不少于5天)200元/人、中级班(培训有电脑操作基础及培训后即开网店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500元/人、高级班(培训电子商务平台运营高级技术、管理、营销、策划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

第二十八条对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端运营人才、技术核心人员,由区财政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部分的全额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六章扶持资金申报材料及审核

第二十九条申报须提交材料:

(一)乌当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二)书面申请材料。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代理人身份证及法人委托书。

(七)申请办公及经营用房补贴的,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购房(租房)发票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八)申请企业发展扶持及规模扶持的,需提供相应凭证和资料;申请企业开办扶持的,还需提供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九)申报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十)其他所需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扶持资金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每年5月31日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电子商务企业向乌当区电商办提出申请。

(二)区电商办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注册资金、纳税金额、资质证书、房屋购买及租用等情况,由区电商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查认定。

(四)由区电商办提出资金兑现建议报区电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兑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扶持对象不重复享受国家、省、市以及我区同一内容的奖励政策,按最优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的企业或个人,向区电子商务产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

第三十三条区电商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验收和复核后,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程序审批,再核拨至申报企业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我区也将对本办法作相应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电商办(区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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