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当区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2017-07-20 09:15:13 来源:乌当党建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章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助推全区人才事业发展,按照市有关文件和要求,结合乌当区人才工作实际,制定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二条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人才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各乡(镇)、社区、部门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强化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抓“第一资源”的责任意识,充分调动各乡(镇)、社区、部门抓好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人才工作齐抓共管、共同努力的强大合力,从而全面促进人才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为“坚持走科学发展路、加快建生态文明区”步伐和“四区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证。

第三条开展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围绕推动科学发展部署人才工作、确定工作重点、研究政策措施,促使各类人才智力向重要部署、重大战略、重点工程、关键领域汇聚,加快人才资源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充分发挥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

(二)坚持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原则。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系统评估各项人才工作,以加强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为重点,以提升人才创新创业能力为关键,鼓励大胆探索创新,强化人才资源整体开发,促进各项事业持续平稳推进。

(三)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注意考虑不同区域、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综合把握客观条件和主观努力等因素,既考核工作举措,也考核工作成效;既考核总量,也考核增量;既考核单位,也考核党政主要负责人,确保考出差距,排出位次。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通过考核发现问题,查找不足,推动人才工作上台阶、出水平。

(四)坚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原则。考核指标的确定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数据采集注重客观性、可比性,各项数据便于获得、易于测算。明确考核主体,落实职责分工,规范考核行为,保证考核工作高效协调和正常运转。

第四条考核工作在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目标办、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五条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重点和非重点两类:重点类为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各乡(镇)、社区及党政主要负责人;非重点类为除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外的区直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各乡(镇)、社区主要考核内容:定性考核部分主要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环境、落实服务人才措施、发挥人才作用、加强人才工作宣传、信息上报、人才工作经费等方面的落实情况;定量考核部分主要考核人才资源总量及年增长率、每万劳动力中研发、技能技术带动及年增长率、各类人才占人口的比例及年增长率、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受教育的比例及年增长率、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和使用、人才激励机制体制、本级财政投入的人才专项资金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例、人才贡献率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

(二)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区直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内容: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本系统本部门人才工作牵头抓总的职责,认真制定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创新举措,扎实推动本系统本部门负责的区级重大人才工程的实施,抓好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大力培养、引进、使用本领域人才;研究制定本系统本部门的人才激励政策措施,为本系统本部门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落实人才引进服务相关措施;加强人才工作的宣传情况、信息上报;完成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等。

第七条具体考核指标,可根据各年度考核的不同要求及各乡(镇)、社区、部门的不同情况进行细化、量化和调整,突出特色,增强针对性。

第八条要在考核指标体系中加大人才工作的分值权重,结合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区委、区政府年初各项人才工作安排增重人才分值权重。重点考核单位人才工作在整个考核指标中所占的分值权重,应占GDP或公共财政预算收入权重的70%以上。

第三章考核方式及步骤

第九条考核方式与年终各单位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统筹进行,主要通过以下步骤进行。

(一)开展自查。各乡(镇)、社区、部门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对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上交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述职测评。将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述职报告中就一年来落实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述职,述职结束后,参会人员对照相关表格,按分值测评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抓人才工作的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三)指标考核。对照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年度人才工作目标检查考核指标、工作安排等,采取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检查相关单位考核指标、日常工作安排等完成情况,并进行打分。

(四)考核计分。分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考核得分。考核得分分四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含90分)、“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以下,含59分)。

(五)计分方式。按244比例进行计分,得分成绩按人才工作在年终考核所占分值计入单位目标检查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年终考核总得分。

1.单位计分方式。重视人才工作占总分值的20%述职测评得分占总分值的40%(述职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数总分÷述职参评人数×40%);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占总分值的40%

2.单位主要负责人计分方式。个人述职报告人才工作部分占总分值的20%主要领导测评结果占总分值的40%(述职测评得分参加测评人数总分÷述职参评人数×40%;本单位人才工作指标考核得分占总分值的40%

第四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条考核结果由考核工作小组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汇报,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议同意后,公布各单位和单位主要负责人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通过考核,对获得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获得良好等次的,鼓励总结提高;对获得合格等次的,督促改进完善;对获得不合格等次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各单位人才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得分按比例计入年终目标考核人才工作所占分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实绩评价、奖惩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得分按比例计入年终考核人才工作所占分值。

第五章考核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小组及其成员要严格遵守考核工作的有关纪律和规定。对违反纪律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支持、鼓励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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