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到各级机关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17-07-20 09:01:05 来源:乌当党建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市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机关人才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引进高学历人才到各级机关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组通〔2008〕4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机关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

  (三)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四)博士后。

  (五)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第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坚持“凡进必考”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简化程序,开辟人才引进“绿色通道”,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策、特事特办的办法,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级机关要根据编制和人员缺额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地引进高层次人才。在制定招录计划时,要留出部分职位定向引进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录用职位设置要科学合理,有利于人才发挥优势、施展才干。在设置资格条件时,对年龄、基层工作经历、竞争比例等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引进工作程序:

  (一)初审: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及人才需求,对拟引进对象的基本情况(含学历、学位、专业及政治表现等)进行核实,审查其是否具备引进的资格条件。

  (二)申报:用人单位向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报送人才引进申请(内容包括:引进高层次人才理由,拟安排岗位,引进人选学历、学位、专业、学术证明材料及政治表现等)。

  (三)审核批准: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拟引进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引进条件的,经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下发同意引进的批复。

  (四)组织考试: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针对引进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含考试、考察、体检等有关程序的录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据引进对象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五)审批备案: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拟录用人选,由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并在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市委组织部负责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上述六大类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行政机关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

  第八条   全市各级机关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高层次人才发挥才干、成长进步创造良好的环境。对引进到机关的高层次人才,其级别核定、职务安排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住房补贴、生活津贴等有关待遇按贵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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