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

2020-01-28 00:00:00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作者:木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对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第2号)

发表日期: 2020年01月28日 出处:木兰县人民政府 作者:木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对 该信息已被浏览:
<$[信息内容]>beginZJEG_RSS.content.beg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要求,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一、为了自己和家人、全民的健康安全,广大群众要尊法、知法、守法。

1.自觉服从采取的封闭、隔离等强制措施,疫情重点地区返乡人员必须配合工作人员做好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监测,给你生活带来的不便必须理解支持。

2.一旦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症状,要戴上口罩到指定医院发热门诊(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不可到其他科室就诊,并主动报告近期是否去过武汉等疫区、是否接触过类似症状人员等情况。

3.尽量不要去商场、娱乐场等人多的地方,亲戚朋友要少聚餐、少聚会,如需出门,必须戴口罩。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发现未遵守规定行为要及时向木兰县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举报。举报电话:57084300。

特此公告。

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ZJEG_RSS.content.end<$[信息内容]>end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