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10号)

2020-02-13 00:00:00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作者: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公告(第10号)

发表日期: 2020年02月13日 出处:木兰县人民政府 作者: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该信息已被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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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序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根据省、市公告,结合本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发生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乡镇和社区居住人员出行无须体检;发生确诊或疑似病例的乡镇和社区居住人员出行须体检,由县中医院出具体检证明方可出行。

二、县内各药品零售店实行“夜间售药”模式,采取隔离方式售药,在销售“退烧药”时,须登记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所购药品名称和数量及相关使用人信息,并第一时间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购药人须提供真实个人信息,对瞒报、谎报个人信息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开展全民测温,居民每日检测体温至少两次,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应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由社区(村)负责第一时间联系“120”,转运、诊治发热病人。各社区(村)要对查出的发热病人,逐人建立台账,每日上报所在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汇总上报县卫生健康局。

四、凡木兰区域外返回及进入人员,一律实行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14天,其中,来自疫区(包括哈市确诊和疑似病例分布图中出现病例的区域)的人员,必须提供所在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第一时间到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登记备案,说明返回前14天之内的行动轨迹,由乡镇集中向县疾控中心报备。自家具备隔离观察条件的,实施居家隔离观察;自家不具备隔离条件的,到指定场所实施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费用自理。对复工企业返岗人员,由复工企业对其隔离观察14天。

五、在全县交通管制期间,县内各卡口要留有必要出口,保持道路畅通,保证急、难、险、重等特殊情况车辆通行,如因道路封死造成后果的,追究行为人和属地乡镇责任。对进入或途经我县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护、应急救援、运输医疗物资和生产生活必需物资的车辆,严格执行登记、体温检测规定,无发热症状的予以放行。

本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木兰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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