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低保户、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用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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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诊患者。对于确诊为新冠肺炎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确诊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规定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
对疑似患者。对于确定为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含确定为疑似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部门按规定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患者个人不支付医疗费用。
对异地患者。对于确诊和疑似的需要救治的新冠肺炎异地患者一律做到先救治后结算,异地患者医疗费用由医保部门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按政策由国家统一清算。
对治愈后的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后的新冠肺炎患者仍需治疗其它疾病的,不享受疫情期间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待遇政策,仍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
对非新冠肺炎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非新冠肺炎参保患者,不享受疫情期间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的相关待遇政策,仍按我市现行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政策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支付。
对参保人员。受疫情影响,灵活就业人员、中断参保缴费人员需在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并按我市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未参保人员。对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为保证能够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疫情期间可正常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应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门诊长处方。对高血压、糖尿病综合症等特殊慢性病患者,根据病情需要,凭处方可以一次性开具不超过12周相应病种的治疗药品;特殊疾病恶性肿瘤门诊治疗患者的门诊购药量由原来的30天放宽至不超过90天药量。
延长缴费期。城乡居民2020年度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日期由2020年3月31日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待遇期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
对困难企业。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职工待遇享受。
对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本地或异地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患者一律要先行救治,并做好分类记账,在疫情结束后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清算;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冠肺炎治疗方案里的药品和诊疗服务项目,临时性的纳入医保基金甲类支付范围;对于医保部门提前预付的疫情防控救治资金,要单独列支,专款专用。
对定点药店。疫情防控期间,将疫情防护用品(含口罩、手套、消杀用品等)临时性纳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参保人员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直接刷卡使用个人账户资金购买疫情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