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局: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成果的公告

2020-09-11 00:00:00 来源:木兰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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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河湖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生态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水文条例》等有关规定,全县30座水库等水利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已经完成。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界范围

中型水库2座:香磨山水库、白杨木水库;小(Ⅰ)型水库10座:东风水库、五一水库、卫星水库、富山水库、尚家店水库、柳河水库、龙丰水库、龙江水库、马鞍山水库、石河水库;小(Ⅱ)型水库18座:新北水库、荣兴水库、光辉水库、东安水库、临城水库、和平水库、草帽顶子水库、石庙子水库、永兴水库、新发水库、建兴水库、广信水库、利勤水库、兴山水库、新华水库、长发水库、马场水库、龙泉水库。

二、河道工程

(一)管理与保护范围:有堤防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河道堤防堤脚外5米为护堤地;无堤防河道,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划定。

(二)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乱倾乱倒、非法采砂取石和从事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损毁水工程建筑物、划界管理线桩(牌)及公告牌、防汛与水文设施;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禁止游泳、垂钓、游船、设置拦河渔具、圈养畜禽等行为。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跨(穿)河、穿堤、临河建(构)筑物,采砂取石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报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三、水库工程

(一)小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

1.工程管理范围:大坝、溢洪道、输水道等建筑物周围的管理范围和水库土地征用线以内的库区;大坝从坝脚线向上游100米,从坝脚线向下游150米,从坝端外延100米。溢洪道(与水库坝体分离的)由工程两侧轮廓线向外50米,消力池以下100米。其他建筑物从工程外轮廓线或开挖边线向外30米。

2.库区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

3.保护范围: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4.库区保护范围:设计洪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

(二)运行区管理范围。办公室、会议室、资料档案室、仓库、防汛调度室、值班室、车库、食堂、值班宿舍及其他附属设施等建(构)筑物的周边范围。

(三)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大坝管理人员操作时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禁止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务局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与保护范围内河道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水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水库、渠道成果.zip

      木兰二期渠道划界成果.rar

      木兰县二期划界成果(渠道 水库 建筑物).zip

木兰县水务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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