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出台丨黑龙江这些人可得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

2020-09-28 19:42:45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南岗e家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9月27日,记者在黑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我省先后出台《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等特殊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不再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直接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对因为疫情、灾情等特殊原因造成的临时性、急迫性生活困难群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农民工等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时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这些处于返贫致贫边缘的群体和家庭渡过难关。




对因灾型救助对象
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黑龙江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试行)是我省首个以“规范”命名的社会救助政策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财产状况的认定条件,完善了临时救助的困难类型,确定了临时救助的省级指导标准,规范了临时救助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

《规范》规定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为低保家庭人均货币财产的1.5倍以内,其他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在原有支出型和急难型困难类型的基础上,《规范》增加了因灾型这一困难类型,在相关部门救助后,因灾型救助对象基本生活还存在严重困难的,及时给予临时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

《规范》规定,对急难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3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支出型救助对象,每人每次救助金额参照当地1-6个月的低保标准确定;对因灾型救助对象,经有关部门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按照政策规定落实救助。

《规范》首次提出临时救助可以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急难发生地申请。对于支出型救助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其中低保、特困、低收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各地将采取“立即核查、先行救助”的办法及时给予救助。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农民工

可得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今年,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范围、临时救助范围、支出型贫困救助范围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范围。

《意见》规定,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重病人员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平均补助水平+低保金加发”来进行计算;将重残人员的救助范围由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扩大到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度过生活难关;对其他基本生活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纳入临时救助范围。

对家庭人均收入超出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因刚性支出较大、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按照支出型贫困纳入救助范围。对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算,确实超出财产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难时,各地可根据调查结果“一事一议”实事求是的予以处理,符合条件的纳入救助范围,确保不“漏保”。

《意见》将特困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到18周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要全部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


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近几年,我省始终着力研究和解决支出型贫困救助问题。何为支出型贫困?民政部门对支出型贫困家庭是这样界定的:对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人均收入超出当地低保标准,但因病、因残、因学等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这部分家庭就是支出型贫困家庭。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诂认定工作的通知》,因病支出是指因重病、长期生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医疗费用报销、救助信息或凭据来进行认定。因残支出是指由于身体残疾产生的护理、治疗等费用,因残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残疾人员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康复辅具等费用据实来进行认定。因学支出是指研究生学历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因学支出的自负部分,按照家庭在校生学费信息、住宿费信息、交通费用报销信息等来进行认定。

对上述刚性支出扣减之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即纳入保障范围。

来源:哈尔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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