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网约车”新政要来了!这些条件拟放宽 ↘

2020-10-25 17:19:23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 作者:南岗e家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加强哈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哈尔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当今经济环境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需求,《细则》修改部分内容面向社会公示。根据《细则》征求意见稿,对网约车驾驶员年龄放宽至男性65周岁以下,女性60周岁以下,并且取得C2及以上驾驶证即可申请


配图来自摄图网

公众可将有关意见以书面或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函告市交通运输局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0月27日

可将意见:


通过电话0451-84519016、传真0451-84519842、电子邮箱99820504@qq.com或邮寄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广街64号311室,递交至哈尔滨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事业发展中心。


以下为具体修改内容(公众可通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网站查阅《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1.将第五条修改为:网约车客运管理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总量实行市场调节,坚持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公平竞争、方便公众的原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网约车市场运营相关数据,通过公布车辆数量、运量单数、运营平均收入等几个方面数据为经营者从事网约车经营提供参考。

1


2.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删除第十一条。

2


3.将第十二条(二)、(三)、(四)修改为:

(二)达到我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车辆轴距在 2.7 米以上,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不低于12万元,发动机排量 1.8L 以上(含 1.8L)或最大功率达到 85KW 以上(含85KW);纯电动车辆轴距 2.65 米以上、续航里程 250 公里以上;插电式混动动力车辆轴距 2.65 米以上、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 50 公里以上;

(三)具有本市机动车牌照(未登记机动车牌照的车辆车籍所在地应为本市行政区域);

(四)机动车初始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 3 年;

3


配图来自摄图网
4.将第十三条修改为:

第十三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向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 本市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未落户登记车辆提交车辆购置发票);

  3. 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4. 车辆彩色照片 2 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5. 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协议(网约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与车辆对应的驾驶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

  6. 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辆所有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本市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及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7. 申请车辆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为二级以上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未登记的新车除外)。申请者应当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向审核通过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 60 天。

(三)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等级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车辆及相关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4


5.将第十五条(一)修改为:取得 C2 及以上驾驶证并具有 3 年以上驾驶经历;将第十五条(四)修改为:男 65 周岁以下,女 60 周岁以下;

5


6.将第十六条(一)款 3 项修改为:删除

6


7.将第十九条(七)修改为:删除。

7


8.将第二十条(三)修改为:不得将车辆交给未注册的人员从事营运。 

8


详情点击阅读原文 ↙


来源:哈尔滨日报



往期精彩回顾



区委宣传部





长按二维码关注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