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9号)

2020-02-07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国家、省、哈尔滨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尚志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地返乡人员应第一时间到所在社区、村委会进行报告,由社区、村委会进行人员登记,统一管理,逐级上报至辖区指挥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配合完成健康申报、健康检查和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并主动如实告知医务人员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相关情况:

  1.近两周内,有疫情发生地区停留、旅行、居住史的;

  2.近两周内,曾接触过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并发热咳嗽的;

  3.身边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确诊病人,或有多名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

  4.其他可疑不适症状的。

  二、乘坐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的乘客如不佩戴口罩,司机或工作人员有权拒载;乘客必须持身份证实名乘车;所有营运出租车要规范经营,不得倒客、拼客;驾驶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具(佩戴口罩、手套)。

  三、所有进入各类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者禁止入内,对已进入者商场工作人员有权劝离;既不佩戴口罩又扰乱正常商场经营秩序的顾客,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四、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退烧药”时,需实名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详细住址、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有无武汉接触史、所购药品名称、数量等内容。如为发热人员代购药品,要做好备注说明。

  五、在火车站(高铁站)、交通路口、村(社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应当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主动登记相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公安机关将按照妨害传染病防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报告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触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明知自己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不主动报告,执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3.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4.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的;

  5.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公告事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除日期另行通知。

 

 

尚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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