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公告(第11号)

2020-02-09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尚志市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根据国家、省、哈尔滨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防止疫情在尚志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司法部门和公安机关将对下列妨害传染病防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入口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

  三、明知已经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或者隐瞒病情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在接受传染病调查时,不如实叙述近期行程、居住地和接触人员,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开展,造成传染病传播扩散的。

  五、刻意隐瞒病症,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谎报疫情、警情,故意编造、散布、传播谣言或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的。

  七、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保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电话、微信、微博、互联网等方式蒙骗群众,骗取钱财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贻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的。

  十一、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等车辆通行的。

  十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的。

  疫情防控期间,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做好自我防护,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对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110”举报。

 

尚志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8日


相关推荐


解读中国 关注民生 引领休闲
扫码关注中国小康网公众号
ID:chxk365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