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公告

2020-03-20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做好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对玉米、小麦、水稻、高粱、薯类等农作物收获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腐殖物等。

  二、禁烧时间及范围。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全县范围内、全时段、全面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禁烧期间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

  三、落实主体责任。乡(镇)、村(屯)、各相关单位作为秸秆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本单位秸秆禁烧工作,要加强对秸秆禁烧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完善的多层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大巡查力度,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禁烧责任落实到户、到人、到地块。

  四、违反本公告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有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个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下列处罚:①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②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秸秆露天焚烧违法行为,县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电话:53032369。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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