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

2020-08-31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延政发〔2020〕7号

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我县境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第、杞柳、获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窑、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主要行洪河道和湖泊管理范围划定方案.xls




延寿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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