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延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中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的制定,是充分考虑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对延寿县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具体安排,并结合前期开展的4个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统筹延寿县未来发展面临的形势,综合确定的。 一、规划战略目标制定的依据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0)《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黑龙江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2、技术依据 (1)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2)GB50188-2007 镇规划标准; (3)GB/T 19231-2003 土地基本术语; (4)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5)GB/T14529-1993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 (6)GBJ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7)TD/T 1018-2008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 (8)TD/T 1004-2003 农用地分等规程; (9)TD/T 1005-2003 农用地定级规程; (10)TD/T 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11)《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及制图规范。 3、政策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2)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3)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4)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 (7)国土资源部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 号); (9)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 (11)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 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 (14)《黑龙江省人民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52号)。 4、其他相关规划 (1)《黑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延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4)《延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二O一O年规划》; (5)《延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6)《延寿县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 (7)《延寿县“十二五”旅游发展纲要》; (8)《延寿县水利“十二五”发展规划》; (9)《延寿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10)《延寿县城镇体系规划(2004-2020)》; (11)《延寿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5-2020)》; (12)《黑龙江省老工业基地改造规划》; (13)《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建设规划》; (14)其他相关规划。 二、规划战略制定的原则 1、符合国家严格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原则。规划的土地利用战略、目标的制定要严格符合国家严格土地管理,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各项政策,要充分体现这些政策的具体要求。 2、符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及延寿县发展战略原则。规划确定的战略目标要符合《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规划》、《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规划》对延寿县的战略定位和安排,同时要紧紧围绕延寿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对延寿县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部署开展各项工作。 3、有利于保护耕地的原则。强调“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规划各项用地的安排都要符合耕地保护的各项要求。 4、有利于林业生态恢复,严格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原则。以延寿县生态环境建设为指引,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与土地利用的关系,统筹安排规划各项用地,结合林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合理安排生态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区域整体生态环境,保障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坚持节约用地和集约用地,走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内涵与外延并重、以内涵为主的发展道路,加快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 6、耕地占补平衡。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耕地相平衡,强调占用和补充的耕地在数量、质量和环境上保持相当,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7、与延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宏观控制性规划,规划的编制要充分做好与环保、水利、交通、城市等相关部门规划的横向衔接,并纵向与所辖乡(镇)的规划做好协调。 8、有利于延寿县未来发展,统筹安排各类各业区域用地原则。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土地供应能力,综合平衡各业用地需求;从实现延寿县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出发,合理确定城乡、区域各类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新农村建设。
规划编制过程 第一节规划前期准备阶段 第二节资料收集阶段 第三节专题研究阶段 第四节大纲编制阶段 形成征求意见稿之后,将由市政府组织各主要部门和相关专家对大纲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征求各主要部门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协调与有关部门规划之间的矛盾,修改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并最终形成送审稿。 第五节规划论证协调阶段 第六节方案编制阶段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规划》提出了2006~2020年期间土地利用的基本战略,确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目标和调控指标,提出土地利用的区域划分和区域土地利用发展方向,提出实现规划目标的措施。 《规划》范围为延寿县行政区域内全部土地,含所辖的农垦和森工系统的土地,县域土地总面积309634公顷。 《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规划基期年为2005年,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规划》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具有法定效力。规划期内在本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利用、整治等各项土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划。
根据延寿县自然地理条件、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遵循地域差异性、功能主导性、利用一致性原则,立足于强化区域土地利用的不同特色与主导功能,将全县划分为7个土地用途分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林业用地区。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该区土地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 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独立工矿区 该区土地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及相关规划; 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该区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六、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区 该区土地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和文化遗产; 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保护区规划; 区内影响景观保护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不得占用保护区核心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 七、林业用地区 该区土地管制规则: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一、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管制规则如下: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管制规则如下: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管制规则如下: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管制规则如下: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