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

2018-11-09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规定》出台的依据

  《规定》的出台是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做出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都适用《规定》。

  (二)关于实施主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是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主题,其所属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三)关于办理流程。不动产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持已经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公告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材料并通过实地踏查、公告等程序完成不动产注销登记。

  (四)关于特殊情形的注销。涉及已被国家机关依法查封,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异议登记或已办理预告登记的限制登记类被征收范围内的不动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国家机关或相关权利人解除对不动产的查封、抵押、异议或预告情形后,再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

  三、解读机构

  本规定由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进行解读,电话:0451-87153308。


【文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依据征收决定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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