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2018-12-10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延政规〔2018〕5号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2018年秋—2019年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烧区域:全县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玉米、水稻、大豆等农作物秸秆以及田间杂草、林下附属物等)。
  二、禁烧时间: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15日。
  三、露天焚烧秸秆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将造成破坏,易产生火灾等安全隐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响应国家号召,共同保护环境,防止发生焚烧秸秆污染环境事件和安全事故,是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全县各乡镇、各村屯要主动做好秸秆出地和还田等工作,禁止在禁烧期内发生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四、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的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要切实做好秸秆禁烧的宣传、巡查等工作,加大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引导村民委员会制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农户;鼓励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企业通过实施秸秆还田和秸秆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进行综合利用。
  五、凡在秸秆禁烧区域、禁烧时段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警告或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根据过火痕迹,实行倒查追诉,给予上述同等处罚。
  六、对禁烧工作组织不力、监管不严、处置不当、失职渎职,造成大面积焚烧秸秆的,将对有关乡镇、部门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七、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各种违法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县环保局53032369,县农业局53023781,县公安局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寿县人民政府




【解读】《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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