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2018-12-10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一、《通告》编制背景
  为切实做好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工作,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2018年秋—2019年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的要求及省、市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通告》编制过程
  此通告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哈尔滨市2018年秋—2019年春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方案》以及县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要求由县禁烧办(环保局)进行编制。
  三、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发布《禁烧通告》?
  答:虽然秸秆禁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原来用于取暖做饭的农作物秸秆出现了地区性、结构性的过剩现象,部分地区秸秆焚烧现象时有发生,造成资源浪费,带来空气污染,影响交通安全,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构成威胁。同时,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存在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群众认识亟待提高等问题。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改变,不仅制约农业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粮食安全,乃至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进程。延寿县人民政府发布了《禁烧通告》。
  2、禁止燃烧农作物秸秆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答:加强秸秆禁烧是有法律法规可依的。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关于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3〕930号)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着力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明确对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建立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目标责任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监管”。 第五条规定各地要尽快制定秸秆禁烧的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将禁烧与项目审批、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农村生态创建、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推动地方政府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力度。强化基层环保部门禁烧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开发建设基于卫星应用平台的禁烧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监管。
  3、如何从根本上杜绝秸秆焚烧现象?
  答:只有充分调动农民自觉禁烧的积极性,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为农作物秸秆找到出路,让农作物秸秆产生效益,从根本上根治秸秆焚烧问题。既要通过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秸秆禁烧的必要性,宣传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典型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秸秆禁烧和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也要通过政策引导,以实施小麦秸秆直接还田为重点,加快推广小麦秸秆机械直接还田、小麦保护性耕作、秸秆快速腐熟还田技术。
  四、《通告》解读单位
  本《通告》由延寿县环保局负责解读。



【文件】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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