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延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

2019-10-28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延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第17届42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延寿县人民政府




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


  坚持以“食用菌产业升级”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的,依托市场需求和村户特点,采取政策引导、合作社拉动和技术支撑等方式,强化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拓宽增收渠道,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扶持资金投入由县政府负责,乡镇、林场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提供食用菌大棚小区、菌包场等建设用地和确定经营主体。菌包厂、小区基地建成后,资产归乡镇政府或村集体或林场所有,具体情况由乡镇政府、林场决定。分红比例和受益群体由乡镇党委和政府及林场按照脱贫攻坚、产业扶贫利益联结机制等有关政策研究确定,受益对象重点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边缘贫困户,同时培育产业致富典型。为推动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成为优势主导扶贫产业,加快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及内容
  (一) 扶持对象。县内食用菌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联合体、生产大户等食用菌生产主体,包括农民、下岗职工等。
  (二) 扶持内容
  1.建设菌包厂、菌料厂及配建养菌室、菌料发酵通道、生产车间、库房等设施;
  2.水稻育苗棚二次利用生产食用菌当年新配备的水处理、节水灌溉、遮阳网、晾晒架等设施。
  3.食用菌菌包数量、食用菌生产面积。
  4.食用菌标准化生产基地小区。
  二、扶持条件及标准
  (一) 扶持条件。重点对满足以下条件的菌包厂、菌料场、综合利用水稻育苗棚和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的菌包数量、食用菌种植面积等进行扶持:
  1.菌包厂、菌料厂
  (1)当年新建、改建、扩建菌包厂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年生产菌包能力达到200-1000万袋以上(含200万袋),养菌室、生产车间、库房、化验室等设施齐全。
  (2)当年新建、改建、扩建菌料厂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年处理秸秆、畜禽粪便0.5万吨以上,菌料发酵车间、发酵池、生产车间、库房等设施齐全。
  2.水稻育苗棚二次利用。标准化水稻育苗棚,节水灌溉设施、遮阳网等设施齐全; 育苗小区二次利用生产食用菌规模20栋以上(含20栋),每栋360平方米以上,产品晾晒架、水处理设备和喷灌设备等设施齐全。
  3.菌包和出菇面积。质量合格的食用菌菌包和食用菌出菇实际种植面积。
  (二) 扶持标准。满足上述条件的菌包厂、菌料场、综合利用水稻育苗棚生产基地及生产的菌包数量、种植面积, 采取如下扶持标准:
  1.菌包厂、菌料厂补助。新扩建菌包厂,年生产量达到200万袋以上(含200万袋),最高补助50万元;年生产量达到500万袋以上(含500万袋), 最高补助100万元;年生产量达到1000万袋以上(含1000万袋),最高补助200万元。
  2.水稻育苗棚二次利用及基地大棚补助。水稻育苗棚达到改造要求,地摆栽培食用菌每栋补助1000元,基地挂袋栽培食用菌每栋补助3000元;小区改水,新安装水处理设施,1套水处理系统及小区内道路修建补助1万元。
  3.菌包及食用菌生产面积补助。生产食用菌以质量合格的实际菌包数量为准,每袋补贴生产经营者0.8元。食用菌实际种植面积达到出菇状态,每平方米补贴生产经营者0.8元。其中,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每袋或每平方米收益0.4元。全县力争发展食用菌500-1000万袋,同时试验示范发展草腐菌蘑菇类生产,如羊肚蘑、大球盖菇等。带动贫困户数量和范围由乡镇政府决定。
  4.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对于食用菌规模化生产小区,金融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积极帮助生产大户解决贷款,县政府帮助协调生产所需资金。
  三、实施要求
  各乡镇、各林场要按照《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的部署,加快落实实施主体并认真组织实施食用菌生产。具体要求如下:
  (一) 制定实施方案。各乡镇、各林场要按照全县扶持意见,编制本地食用菌产业发展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送到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扶贫办备案。
  (二) 确定实施主体。各乡镇、各林场负责落实本地食用菌产业项目的建设主体,并督促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农户和下岗职工按照扶持意见所列的扶持对象和内容及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发展食用菌生产。
  (三) 强化工作督查。各乡镇、各林场要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标准建设,确保项目建设质量。项目建设过程中,要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
  (四) 组织评审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规定的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结果要在县政府网站、实施主体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林场场部等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建设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验收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 资金申请与拨付。每年11月30日前,由各乡镇、各林场以正式文件将经公示无异议的建设项目相关情况,按照《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中的补助对象范围及标准,形成有完善的带动贫困户利益链接机制的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办备案。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扶贫办对各乡镇、各林场上报的备案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进行汇总,形成全县食用菌产业发展补贴报告并上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同意后,将扶持资金拨付到各乡镇、各林场。
  (六) 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各乡镇、各林场要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切实规范财务管理,资金使用要符合支出范围,会计核算、影像、合同、发票等资料要规范、齐全、有效,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做好项目实施后的监管,严禁擅自改变项目用途,拆除或停止使用已享受补贴的各种设施。项目资金拨付后,县政府将适时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考核,如发现各乡镇、各林场在项目申报、执行及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建设内容以旧充新、擅自改变项目用途或将项目资金挪作他用等行为,要追回当年该项目补贴资金,并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解读】《延寿县食用菌产业发展扶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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