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寿县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2020-03-19 08:00:00 来源:哈尔滨市延寿县人民政府 作者:延寿县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19〕12号)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哈政办规〔2019〕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2019年,哈尔滨市下达给我县职业能力提升行动任务为657人,其中县人社局50人,县司法局57人,县工信科局270人,县退役军人局80人,县应急局200人。力争到2021年底全县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企业职工转岗(岗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开展转岗培训的;企业新录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在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分别给予1500元/人、1000元/人补贴。培训主体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附表)报县人社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表),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县人社部门核准后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拨付给企业,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企业职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000元/人、1500元/人、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的,分别给予企业1200元/人、1800元/人、2500元/人、3500元/人、4500元/人培训补贴。对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本等级技术技能知识更新的培训,原则上补贴标准不高于同等级补贴标准的80%。(培训及补贴工作流程同上)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退役军人参加1-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期2700元。学员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学员未完成培训计划,不给予补贴。其中“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劳动预备制开展培训前,培训主体应将申请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要件(附件)报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班,由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培训主体。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件)报人社部门核准,按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人年、高级工6000元/人年。学徒完成培训计划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补贴;未能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学徒未完成培训计划,不给予补贴。新型学徒制开展培训前,企业将申请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要件(附件)报人社部门审核合格方可开班,由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给企业。培训结束企业考核通过后,企业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件)报人社部门核准,按资金拨付渠道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
  (五)创业技能培训。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培训。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合格后,按照每人2000元补贴标准的80%给付培训主体,一年内创业成功率达到6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人数补足其余的20%。培训主体培训前,持培训要件(附表)到县人社部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持申请补贴要件(附表),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县人社部门核准,将培训补贴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企业以工代训培训。对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上述生产经营主体和参保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培训主体每季度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表)报县人社部门核准,按资金拨付渠道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七)重点群体等就业培训。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两后生”、下岗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收费标准拨付培训费,从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对就业困难人员、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按原标准执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另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给予个人15元/天生活费补贴。培训后6个月内,由培训主体推荐在省内实现就业(不含确有培训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的,给予培训主体200元/人的就业服务补助(生活费补贴、就业服务补助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上述人员培训费原则上先垫后补。对垫费参加培训的,培训主体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附表)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班。培训结束后,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表),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县人社部门核准,将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培训人员个人银行卡;将实现就业人员就业服务补助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对上述无力垫付培训费人员,可参加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培训(含项目制培训),免交培训费。培训主体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附表)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人社部门按照收费标准的50%先行拨付培训主体。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表),按资金拨付渠道报人社部门核准,将其余的补贴及实现就业的就业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培训主体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拨付到个人银行卡。
  (八)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对化工、矿山等高危企业负责人、安全员、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对取得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安全员、从业人员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培训人员给予1000元/人补贴。培训主体开展培训前将培训要件(附表)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班,同时报县人社部门备案。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由县人社部门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50%先行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培训主体将申请培训补贴要件(附表),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核后,按资金拨付渠道报县人社部门核准后拨付其余的培训补贴资金。企业组织开展培训的拨付给企业,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拨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拨付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三、培训支持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含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在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职业培训补贴,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二)贫困劳动力、去产能失业人员、退役军人三类群体可实行项目制培训。对培训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制、企业职工转岗(岗前)、岗位技能提升、劳动预备制、新型学徒制及重点群体无力垫付培训的,可向培训主体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重点群体就业培训实行“先垫后补”办法,参加培训人员先行垫付培训费,对无力先行垫付培训费的,可参加培训主体组织开展的培训(含项目制培训),免交培训费。
  (三)企业要按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其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培训(含企业“师带徒”津贴补助)。税务部门应落实将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8%的税收政策。劳务派遣人员可参加岗位所在企业转岗(岗前)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四)对就读技工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实行“五免一助”政策。就读中职学校学生助学金、免学费按《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3〕105号)、《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15〕25号)执行。
  四、培训主体能力建设
  (一)明确承担培训任务主体。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主体包括具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公共实训基地等。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二)支持企业兴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设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所需经费可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同时,可由县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助。
  (三)发展壮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鼓励引进和吸纳省内优质培训资源开设分校(教学点),吸引战略投资者兴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在政府购买服务、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四)助推培训主体提高培训质量。支持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允许职业院校将不高于当年培训收入总额的50%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学校培训工作量按课时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向承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一线教师倾斜。
  五、工作运行机制
  在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协调机制。县人社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标准开发、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管理、质量监管等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抓好工作落实。人社、教育部门组织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职业培训机构(含民办)等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国资、工信、商务、住建等部门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从各自职能出发,制定培训计划,积极参与培训工作。司法部门协调组织距刑满释放不足一年的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含强制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职业农民和致富带头人、贫困劳动力等培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培训。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推进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基础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拨付补贴资金。支持鼓励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及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把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统筹推进协调工作机制,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成立职业能力提升三年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人社局、司法局、应急局、住建局、军人事务局、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工信科局、教育局及各乡镇政府等部门和单位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主体责任,明确任务目标,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压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建立工作情况季报、年报制度,人社部门负责全县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要适时分析掌握市场和培训工作形势,消除信息比对障碍,提高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确保资金安全。要加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和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依法依规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强化责任追究,依法依纪严惩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行为。按照容错纠错的有关要求,对先行或探索培训工作中,因缺乏经验、无意过失的行为给予宽容。
  (四)强化培训管理服务。深化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放管服”改革。对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公布培训项目目录、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培训和评价机构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依托省“金保工程”平台,通过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开展培训补贴经办服务。积极探索项目制培训、服务和补贴申领告知承诺制,简化流程,减少证明材料,提高服务效率。
  (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积极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1.开展培训和申请补贴所需要件及办理流程表.doc

     2.2019年延寿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计划分配表.doc



【解读】《延寿县职业技能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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