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天峻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室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通知

2018-03-13 00:00:00 来源:天峻新闻网 作者:天峻新闻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天政办[201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天峻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室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

    天峻县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室外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一) 天峻县2008年新建廉租房(单身公寓1#、2#楼)。

    二、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征收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及附着物、原房屋内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二)国有资产不予补偿,由天峻县锦辉国有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核销国有资产登记及腾空房屋工作;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鉴于天峻县2008年新建廉租房(单身公寓)部分房屋已出售,但至今未办理相关产权手续,凡是能够提供购房发票、收据或合同等有效依据,一律按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对待。

    三、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面积置换。货币补偿和面积置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被征收人所出具的购房发票、收据、合同等登记面积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或随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面积置换的相关政策。

    (二)选择面积置换的,按照被征收人所出具的购房发票、收据、合同等登记面积或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告结果1:1进行置换(除砖混结构)。

    置换面积超出部分,互补差价。置换房面积大于被置换房面积的,按置换房屋主体建设建安成本价进行补差。被置换房面积大于置换房面积的,从评估报告中扣除置换面积后,剩余面积按照评估报告所提供的房屋性质、结构及单价进行货币补偿。

    (三)其他附属物、地下室及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六、选房办法

    为了激励被征收人配合城市改造,积极搬迁,支持城市公共建设行为,房屋征收坚持“先搬迁、先安置、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分配房屋,时间相同的抓阄分配。置换用房从天峻县现有公共租赁住房(昌盛花园、康乐家园,图纸面积为:50.13㎡、73.41㎡、87.5㎡,最终以实际测绘面积为准)中解决

    七、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有购房发票、收据或合同等有效依据,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5元/平方米/次,一次性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含回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人有购房发票、收据或合同等有效依据,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5元/平方米/月,过度期限为10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商铺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每月1400元,补偿三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户每月1400元,结算至交房之日为止。

    八、搬迁奖励

    对积极配合与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公布评估报告或接到征收办的通知后7天内签订补偿、回迁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签订协议后在规定时间7天内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

    九、征收款项

    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办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十、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三个月,具体签约开始时间另行公布。

    十一、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征收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即不腾空房屋又不履行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在该征收范围(楼栋)内由相关单位租住或借住房屋,由该单位做好告知、解释、宣传等工作,负责解除借用或租赁合同,并无偿清退房屋(租、借房屋内附属物不予补偿,不享受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奖励等)。

    (四)由电信、联通、移动、供电、网络、电视台等公司负责,在该征收范围内的光缆、线缆、电缆、通讯设备的移除、改线、销户以及收缴相关费用等工作。

    (五)由供热供水公司,负责该征收范围内的供水、供暖管道的封堵和入户管道的切除工作。

    十三、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是否宜公开选项:宜公开

   

    天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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