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政办〔2018〕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天峻县新源镇老天木路(天舟路)道路整治工程、天峻县新源镇青海湖路道路建设工程、天峻县城北一路道路(和谐警苑公租房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峻县新源镇老天木路(天舟路)道路整治工程、天峻县新源镇青海湖路道路建设工程、天峻县城北一路道路(和谐警苑公租房区外配套基础设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该项目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与补偿方案。 一、 征收范围 (一) 天峻县新源镇老天木路(天舟路)道路整治工程(东至新源西路加油站、西至第二民族小学、南至新源西路、北至文嘉加油站)。 (二)天峻县新源镇青海湖路道路建设工程(东至老天木路(天舟路)、西至新天木路(西路)、南至新源西路、北至北环路)。 (三)天峻县城北一路道路(和谐警苑公租房区外配套基础设施)东至老天木路、西至天木西路、南至新源西路延伸段、北至滨河西路。 二、征收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一)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在征收范围内抢建的房屋及附着物、原房屋内突击装修一律不予补偿; (二)国有资产与权属单位协商解决; (三)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确定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征收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为合法证件,有《土地使用权证》,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有产权手续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有产权手续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没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主体建筑按有产权手续补偿价格的60%给予补偿,附属物不予补偿;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三、 征收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 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非住宅)。 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用途及性质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记载为准;未登记的建筑,按照《天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天政[2011]3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或随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后,不再享受产权调换安置的相关政策。 (三)非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人产权证书登记的房屋面积,征收部门提供位于天峻县民族步行街(现房)、环城南路廉租房楼下(现房)、新源西路延伸段廉租房楼下(现房)、苏里路廉租房楼下(现房)、2016年棚户区改造房楼下(现房)给予置换,被征收房屋登记面积和产权置换房屋按1:1比例进行等面积置换,超出面积部分互补差价。 其它附着物及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五、选房办法 为了支持被征收人配合城市改造,积极搬迁,支持城市公共建设行为,房屋征收坚持“先搬迁,先安置,优先选房”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时间相同的抓阄分配,分配房屋由住建局负责。 六、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标准 (一)搬迁补助费 对被征收人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政》的住宅、非住宅,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5元/平方米/次;手续不齐全的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3元/平方米/次;没有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2元/平方米/次,一次性发放两次搬迁补助费(含回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人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政》的住宅,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5元/平方米/月;手续不齐全的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3元/平方米/月;没有手续的以被征收房屋面积核准2元/平方米/月,过度期限为10个月。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并经营者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户每月1400元,补偿三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户每月1400元,结算至交房之日为止(享受停产停业损失费后,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 七、搬迁奖励 对积极配合与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在公布评估报告或工作人员通知后7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给予2000元奖励;签订协议后在7日内或商定时间内腾空房屋的,再给予每户2000元奖励。 八、征收款项 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办设立专户,专款专用。 九、房屋征收补偿的签约期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为三个月,具体签约开始时间另行公布。 十、法律责任 (一)被征收人辱骂、殴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妨碍、阻挠征收工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法》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签订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即不腾空房屋又不履行补偿协议所约定的义务的,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核,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后,先行拆除。 1、产权不明或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2、产权有纠纷尚未解决又必须拆除的; 3、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 (二)征收涉有抵押权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由电信、联通、移动、供电、网络、电视台等公司负责,在该征收范围内的光缆、线缆、电缆、通讯设备的移除、改线、销户以及收缴相关费用等工作。 (四)由供热供水公司负责,在该征收范围内的供水、供暖管道的封堵和入户管道的切除工作。 十二、本方案中未涉及到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