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县城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再次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建成区住宅楼阳台、窗台、观景台、公共通道(楼梯、走廊)等影响公共环境的地方饲养牲畜。 二、饲养狗的,应当进行严格管控,防止出现安全隐患以及影响县城内的环境卫生。 三、对放养在公共绿化区的牲畜,我大队将给予暂扣并给予处罚,暂扣三日无人认领的牲畜由本大队处理,所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饲养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海西蒙古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查处。 五、各社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责任区的管理,主动教育,制止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六、城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密切配合,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本通告的贯彻实施。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举报电话:0977-8268567 天峻县城管监察大队 2019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