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清玉(塑料颗粒厂): 住址:河南省淇县北阳乡南山门口村7号 身份证号码:410622197206115030 因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厂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违法生产,无VOCs废气处理设施。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淇环罚决字[2019]第2008号),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你签收,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城北支行 户 名:淇县财政局 账 号:10019320289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此催告书(淇环催告字〔2019〕第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淇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