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环催告字〔2019〕第17号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2019-12-27 11:58:50 来源: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信息管理员阅读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李清玉(塑料颗粒厂):

  住址:河南省淇县北阳乡南山门口村7号

  身份证号码:410622197206115030

  因你经营的塑料颗粒厂无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建设并违法生产,无VOCs废气处理设施。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于2019年4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淇环罚决字[2019]第2008号),决定对你作出罚款贰万叁仟元的行政处罚,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你签收,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现催告如下:

  1.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决定,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城北支行

  户 名:淇县财政局

  账 号:100193202890010001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我局提出。

  2.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淇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签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此催告书(淇环催告字〔2019〕第17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淇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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