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区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2019-10-15 15:45:41 来源: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区机构改革实际,经区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区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山城区交通运输局

山城区司法局

山城区审计局

山城区应急管理局

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山城区商务局

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城区农业农村局

山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山城区民政局

山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山城区水利局

山城区林业局

山城区统计局

山城区残疾人联合会

山城区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山城区教育体育局

山城区城市管理局

山城区医疗保障局

山城区鹿楼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山城路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红旗街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长风中路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汤河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石林镇人民政府

山城区宝山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大湖街道办事处

山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山城区档案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区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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