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冠防指〔2020〕21号 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区物流企业及汽车交易类企业复工工作的通告

2020-02-15 10:31:11 来源: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按照《鹤壁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物流企业及汽车交易类企业复工工作的通知》(鹤肺炎防指办〔202031号)要求,现将做好全区物流企业及汽车交易类企业复工工作通告如下:

一、复工范围

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的保障生活必需品和防疫相关的物流、仓储、邮政、快递企业及汽车交易类企业。原则上符合条件并经审核批准后的为制造业提供服务的物流企业(含一般物流、电商物流、仓储物流等)可于2月中下旬复工。

二、复工条件

(一)制定完善的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所有复工企业均要落实疫情防控和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纳入全区疫情防控信息化系统。企业要按照《河南省企业单位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制定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领导机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人员管理、车辆管理、场所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物资储备和承诺书。

(二)防控物资储备充足、防控设施齐备,疫情防控措施按国家、省、市、区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三)其它按要求需要落实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三、复工审核程序

由区商务局会同卫健委和企业属地镇(街道)有关人员参加,组成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审核。拟复工复产的物流企业及汽车交易类企业,必须达到复工复产基本条件,并向联合审核小组提交复工复产申请表、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联合审核小组对申请复工企业和方案进行审核验收,并报市商务部门备案。审核、备案手续不全的企业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四、复工要求

(一)防控期间,原则上使用本地人员,确需外地人员的,按有关防控规定执行。

(二)加强日常检测,每天2次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每天1600时,各企业要向辖区镇(街道)报告当天防疫情况,如有重大疫情及时上报。

(三)每天对企业公共场所、办公交易场所、生活场所、住宿场所、仓储区、人员聚集场所的设施设备进行消毒消杀防疫2次以上,做到消杀防疫无盲区。

(四)对进出车辆、人员进行登记、检测、消毒,工作人员、进出人员必须戴口罩。

(五)采取灵活、分散方式保障员工用餐、住宿,严禁出现“扎堆就餐”、“大通铺”等现象,提倡食用“盒饭”。

(六)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加强防控知识培训。

(七)设立防控隔离区,对有发热、咳嗽症状的员工进行及时隔离及时报告,并按要求进行防控处理。

(八)落实好其他防控措施。

(区防控指挥部举报电话:03922691678

特此通告。

 

                    

                      山城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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