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的背景和依据 由于《东兰县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兰政办发〔2012〕114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4〕21号)等有关法津和文件表述不一致,为确保政策执行不走样,需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内容 原《管理办法》共一十三条,包含起草的政策依据、结余资金的概念和界定、结余资金的处理规定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总则、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规定、结转结余资金的办理、附则共五章一十六条。 (一)第一部分“总则”共二条。主要明确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以及明确结转结余资金的界定。 (二)第二部分“结转结余资金的构成”共四条。主要明确结余结转资金的分类。 (三)第三部分“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规定”共三条。主要明确各类结转结余资金的处理规定,与第二部分相对应。 (四)第四部分“结转结余资金的办理”共两条。主要明确办理结转结余资金的时间和程序。 (五)第五部分“附则”共五条。主要明确涉及结转结余资金的其他事项,包括违反本办法的处理规定、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