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提高东兰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脱贫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实施好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建立和完善创业致富带头人带贫益贫激励机制,积极培育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群体,激发贫困村、贫困户主动脱贫摘帽的内生动力,从而实现防止返贫、稳固脱贫的目标。 二、文件依据 1.《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扶贫培训和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3号) 2.《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47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84号) 三、适用对象 2017年至2020年期间参与我县脱贫攻坚工作的扶贫创业致富带头人(包括致富能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龙头企业)。 四、贴息依据 (一)《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47号)第4点“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2号) 第五条 “县级利用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引导经营主体带动贫困群众和贫困村集体发展产业时,可采取资产收益扶贫、财政贴息等方式,但不得对经营主体进行直接补助。”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9号)第四点扶持政策的第五款:“经营主体直接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需要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项目货款的,在规定限额内按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连续给予不超过3年的全额或一定比例财政贴息补助”。 五、创业扶持的依据 (一)《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西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育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开办发〔2018〕47号)第四点第十四款有关规定。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全区就业扶贫车间建设工作实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49号)第四点扶持政策有关规定。 六、带动奖励依据 《自治区扶贫办关于做好 2019 年扶贫培训和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9〕13 号)第三大点的“加强对致富带头人创业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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