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金城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9〕100号)政策解读

2019-11-14 14:21:00 来源:广西河池金城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网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2019年11月14日印发了《河池市金城江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金政办发〔2019〕100号)文件。现就有关出台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正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2015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做好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扶助政策的衔接,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为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政策衔接,迫切需要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二、制定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三、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实施流程及要求以及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工作考垓。

(一)特别扶助制度对象

《特别扶助实施方案》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作出界定,即:凡户籍在金城江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满49周岁;

2夫妻双方均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3.2016年1月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一次性不低于80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给予每人一次性不低于5000元的扶助金。

(三)资格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并公示备案。

(四)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抉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负担,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资金流程统筹监管。

(五)资金发放

按照规定,特别扶助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存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计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一次,每年12月份前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

(六)其他问题

1.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2.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3.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

四、施行日期

《特别扶助实施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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