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19-04-23 08:00:00 来源: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活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一、公民有权依法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对于公民合法的上访行为,应当给予保护。

二、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或者参与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或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场等公共场所,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罚;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未按照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信访活动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五)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众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集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以到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挟手段,敲诈勒索,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以实施跳楼、攀爬建筑物、塔吊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符合处罚条件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日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信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地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制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置。

四、对于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将依法严惩。

五、残疾人在信访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置。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政法机关提醒:公民在信访活动中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得采取违法信访行为,一旦触犯法律,不但失去自由,个人违法犯罪信息还将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中共鹤岗市委政法委员会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鹤岗市公安局

鹤岗市信访局

鹤岗市司法局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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