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鹤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2018-01-18 08:00:00 来源: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鹤政规〔201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3号)和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共有163项行政处罚权和2项行政强制权(清单附后)。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推进城市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工作有关情况的函》(黑建函〔2017〕175号)和我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在上述行政处罚权移交后,履行除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之外的监督管理职责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符合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城管执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上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经法定程序认定确属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调查取证。行业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负责确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裁量基准,向城管执法部门出具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调查案卷一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移交的案件,要依照行政处罚法定程序向违法违规相对人下达相应法律文书,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终结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行政处罚结果书面反馈原行业主管部门。对于适用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案件,城管执法部门可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清单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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