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1-14 08:00:00 来源: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鹤工农政规发〔2017〕3号

工农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工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经区委12届17次常委(扩大)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工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农区人民政府

2017年8月7日

工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印发



工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的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包括:

1.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2.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3.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4.接受捐赠的资产;

5.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

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用、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职责分工

(一)区财政局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主要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相关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报告工作。

(二)区财政局是本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区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2.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3.负责执行本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对外

出租、出借等事项;

4.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区属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5.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6.组织开展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工作。

(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

2.负责本单位资产的登记和配发、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3.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4.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确保本单位用于出

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5.负责上级配发、接受捐赠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造册等工作,及时上报区财政局;

6.接受区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主管部门按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报告的相关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登记、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

报告及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3.负责上级配发、接受捐赠等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造册等工作,并及时向区财政局、区级资产管理部门报告;

三、资产配置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2.与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3.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勤俭节约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控制,合理配备。行政事业单位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二)购置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除国家领域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1.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经单位负责人、区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区财政审批,并按照区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区财政局根据单位资产状况对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的资产项目进行审批;

3.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区财政局,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

4.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

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四、资产使用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拒绝调剂处置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议区主要负责人及财政局对其缓拨或停发有关经费。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认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不当损失、浪费和流失。

(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定期将落实情况登记造册,每半年检查一次。

1.资产使用人负责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资产使用人的管理并做好资产登记,使用人在使用期间不允许自行更换资产,如遇特殊原因更换,需经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领导同意签批,上报资产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变更。

2.使用人在工作变动时,需要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由部门负责人上报区资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变更。

3.部门负责人在工作变动时,需要向资产管理部门报告部门所有资产清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部门资产交接工作并上报区财政局变更。

(四)区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应按来源进行管理。

1.区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的管理程序和办法:

(1)采购人按照《工农区政府采购办法》规定进行物品等类采购,及时做好交接工作。

(1)涉及需要入库物品。入库程序:采购人采购物品回来后,由仓库保管员进行盘点入库,采购人负责与保管员填写入库交接单,保管员负责保管物品,由采购人上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出库程序:物品使用人领用物品时,仓库保管员负责填写出库交接单,由仓库保管员上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使用人负责按管理物品并报本单位或部门登记。

(2)涉及部门接收物品。采购人采购物品回来后,由接收单位或部门进行盘点交接,采购人负责与接收人在接收单上签字后,由采购人上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造册。接收人报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进行本单位登记造册。

2.上级配发的资产管理程序和办法:

接收资产配发、捐赠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资产的入库、登记造册、管理及发放工作,并同时将配发资产情况上报资产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登记。

3.社会移交、接受捐赠的资产管理程序和办法:

由接收资产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做好入库、登记造册、管理及发放工作,并同时将接收资产情况报资产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登记。

(五)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举办经济实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区属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必须由提出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区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

(七)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统一上缴区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八)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尤其是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五、资产处置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1.闲置资产;

2.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实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

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

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资产处置的主要程序:

1.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审核后,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报送市财政局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核准单》或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即是财政部门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和调整相关资产、资金账目的原始凭证。资产处置审批后,相关单位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

4.国有资产处置形成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统一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区财政局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四)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1.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3.依照国家、市和本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

的其他情形。

(五)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六)区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六、资产统计报告

(一)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和分析说明,抄报区财政局作为编制安排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并把每年度对固定资产变化情况向区财政局报告一次,再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和政府常务会报告。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报送报表时,应当做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事业和结存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区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三)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区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进行资产清查的实施办法,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

(二)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使用人员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流失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对所管辖的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4.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5.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6.弄虚作假,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7.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8.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9.截留资产处置收入;

10.其他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三)区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提交区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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