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意见的公告

2018-09-05 15:09:00 来源: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政府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规〔2018〕3号)等规定要求,我局会同市水务局草拟了《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欢迎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与建议,请与2018年9月20日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局。

附件: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鹤岗市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31日

    (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价格管理科;电话:3450530;电子邮箱:hegangwj@163.com)

    鹤岗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价规〔2018〕3号)等规定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以严格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为依托,以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是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二是科学制定定额标准和用水计划,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率先对计量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水务部门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特种行业用水户暂不执行。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水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实行我市非居民超定额超计划累时加价制度。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部分还需按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费用:

两县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或按照《黑龙江省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自行确定。

    1.分档水量

    非居民用水分为三档进行累进加价,第一档水量为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部分(含);第二档水量为超过用水定额(计划)50%部分(含)但不超过用水定额(计划)99%部分(含);第三档水量为超过第二档水量部分。

    2.加价标准

    第一档水量执行规定的到户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1倍加收;第三档水量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2倍加收。

    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超定额(计划)用水量部分,按非居民基本水价的3倍加收。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和各种附加。

    (四)计费周期。实行定额管理的,对超过定额部分按月、季度或年度实行加价收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对超过部门按年度实行加价收费。

    (五)征收和资金用途。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水费由供水企业负责征收。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具体办法由水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责任。根据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供水、用水单位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市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立健全累进加价制度等工作;水务部门(供水企业)主要负责做好定额用水、计划用水、计费周期确定和超计划用水核定等工作;其他部门及供水企业要做好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工作。

    (二)完善配套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进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和水权交易试点。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价格和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将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各项要求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相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要及时总结和上报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工作进展情况。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提高节水自觉性。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适时宣传政策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共识,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解释权

    本实施方案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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