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河湖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黑龙江省总河湖长令》(第2号)有关规定,对爱辉区区河湖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爱辉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湖管理要求,依法对管理范围内的河湖监督管理,划定的河湖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河道管理范围划定: (一)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江河堤防护堤用地范围: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防迎水面不小于50米,背水面不小于30米。中、小河流堤防迎水面不小于30米,背水面不小于20米。(二)无堤防但有规划堤线的河湖,可参照规划堤线执行有堤防的河湖划界标准。无堤防且无规划堤线的河湖,其管理范围可采取历史洪水调查,设计洪水位推算确定界线。如果调查发现的历史最高洪水位范围过大,可在满足防洪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划定管理范围,设计洪水位要符合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成果。 二、河道(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附件:1、鹿河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2、卧都河右支河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3、小过音河行洪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表
爱辉区人民政府 2020年8月5日 爱辉区爱岗涝区排干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公告 为加强涝区排干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爱岗涝区主要排干的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五、划界情况详见下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