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借调人员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调人员是指区机关及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区内部门(单位)借调到本部门(单位)工作一个月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章 借调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 原则上用人单位应在有余编的情况下才可借调工作人员,确因重点工程、项目等开展(推进)需要借调人员的,还需区重点办会签。 第五条 人员借调审批程序。 (一)借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干部的,应事先征得借出单位和借调本人同意后,借入单位党委(党组)进行研究,向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石鼓区工作人员借调审批表》,并经借出、借入单位盖章后,并报借出、借入单位分管的区领导同意,由区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 (二)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需回原单位上班。 (三)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借调。确因工作需要,按程序办理。区委序列的科级干部须报区委主要领导审批;区政府序列的科级干部须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区人大、区政协的科级干部须报区人大、区政协主要领导审批。由区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 (四)借调到区外部门(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函或者文件,并报请区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章 借调人员管理 第六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单位负责日常管理,编制关系仍属于原工作单位。 第七条 借调期间,借调人员的工资、财政给予的津补贴由原单位负担,不得享受政策外的一切其他待遇。 第八条 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年度考核由原单位负责,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工作情况做出书面鉴定,作为原单位对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借调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借调单位管理,完成工作任务。凡违反借调单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领导以至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按管理权限和程序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 借调期限一期为6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向区委组织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期手续。对无故拖延时间不按时回原单位工作的借调人员,将按《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一条 凡未经区委组织部办理借调手续的,发现一起,清退一个,查处一起,坚决予以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石鼓区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