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2018-07-26 08:00:00 来源: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有关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湘政发〔20171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通知》(衡政发〔20184)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衡政发〔20185)等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衔接取消5项行政职权事项,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职权70项。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及时落实到位,要强化后续监管,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今后,凡需要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政府审改办(县编办)提出建议,按程序审批后公布。     

 

附件:1.衔接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5项)

2.承接下放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70项)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8619

 


附件1

衔接取消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5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取消依据

备注

1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权限内建设项目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

湘政发〔201715

衡政发〔20185

 

2

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湘政发〔201715

衡政发〔20185

 

3

县环境保护局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衡政发〔20185

 

4

县环境保护局

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衡政发〔20185

 

5

县水利局

权限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核

湘政发〔201715

衡政发〔20185

 

 

附件2

承接下放的行政职权项目目录(70项)

序号

实施机关

项目名称

职权类型

下放方式

备注

1

县经济科技和信息化局

电力行政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湘政发〔201715         衡政发〔20185

2

县商务和粮食局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监督

行政检查

由省级保留变更为市县属地管理

湘政发〔201715        衡政发〔20185

3

县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违规插播、替换、遮盖广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违规播放广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新增为市县属地管理事项

湘政发〔201715        衡政发〔20185

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签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许可

行政许可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安全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船员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1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2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3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登记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1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遵守值班规定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1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2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招用未取得相应有效证件的人员上船工作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六十条等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3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拒绝或者阻挠检查人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弄虚作假欺骗检查人员,未按照《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者采取措施,船舶在纠正按照第十九条规定应当申请复查的缺陷后未申请复查,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2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1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2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为未经船员注册的人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3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不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以及规划区内见建设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港口设施或者未经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港口经营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瞒报、谎报有关情况等违反水路运输经营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3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1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拒绝管理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或者未履行备案或者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2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3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以及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相应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港口经营人违规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等违法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4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1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暂扣或没收相关船舶、浮动设施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2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强行拖离未依法停泊的船舶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3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强制清除相关养殖物、种植物及固定设施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强制清除通航水域工程建设遣留物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报废船舶、浮动设施责令停止航行并没收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按规定航行的船舶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5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取得相关文书等的船舶责令停航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0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1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违反相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及违规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船舶责令停止作业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2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强制卸载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船舶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3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相关港口设施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4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港口场所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

行政强制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5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6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船舶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7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确认

行政确认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8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

行政确认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69

县交通运输和旅游局

船舶驶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其他职权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70

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其他职权

直接下放

衡政发〔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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