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东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8-04-28 08:00:00 来源:衡东县党政门户网站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康康 字号:T|T

衡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衡东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东县人民政府                                  

                                2018428

 

 

衡东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高效推动PPP项目落地实施,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衡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暂行)》(衡政办发〔201727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PPP模式,是指政府为提高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依法设立且具有投资、建设、运营能力的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双方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由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并通过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政府提供补助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根据国家现行的PPP项目指导目录,具体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能源、农业、林业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其中,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确定的《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推广PPP模式重点项目》确定。国家对PPP项目指导目录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领域“强制”应用PPP模式,优先在城镇供水、供气、综合管廓、海绵城市、公共停车场、轨道交通、机场、港口码头、城市充电桩、物流园区、运输站场、医疗、养老、教育、旅游等边界条件明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资源能平衡的领域和新建市政工程、新型城镇化项目中采用PPP模式。

第三条  实施方式和合作期限

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运营—移交(TOT)、转让—拥有—运营(TOO)等方式。鼓励经营性、准经营性、非经营性项目打捆推进,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PPP项目合作期限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公共服务需求、投资回收期等因素确定,一般不低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职责分工

县政府建立县PPP工作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由县发改局、财政局、国资管理中心、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政府法制办公室、审计局以及本办法第二条涉及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各尽其责,密切配合,联审联办,考核奖惩,统筹协调,高效优质做好PPP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牵头与县财政局制定综合性管理措施,建设和管理全县PPP项目库和专家库,具体承办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联审及相关工作,完善价格调整机制,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

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初步实施方案,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并出具结论;负责对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并出具结论;依据政府议案和人大决议,将PPP项目各年的政府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具体承办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联审及相关工作,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

实施机构对PPP项目实施负主体责任。在项目推进中,除了依据部门职责和相关规定,将某些指向清楚、责任明确的工作交由职能部门负责外,其他未明确责任部门的工作,由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和落实。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采购文件、合同体系、交易结构以及其他各类规范性文件等,进行合法性审核,控制和防范法律风险。

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能源、农业、林业、卫计、民政、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园区管委会负责向县发改局和县财政局推荐、遴选和发起PPP项目,并按相关要求提供项目立项申报资料;协助县财政局对项目进行物有所值评价论证;依据部门职责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管;协助配合实施机构对项目建设、运营进行绩效评价并确认绩效付费金额。

县属投融资公司依据县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积极主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

第二章  项目发起和储备

第五条  发起和建立PPP项目库

    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做好PPP项目储备入库、动态管理、实施监测等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相关发展建设规划,论证提出拟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PPP项目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本县PPP项目库分为意向库、备选库、推介库、执行库,实行动态管理。已编制初步实施方案的新建、改建项目和存量项目(存量项目需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具有项目产出物说明的,纳入意向库管理。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新建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做好立项、可行性论证等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委托中介咨询机构编制完成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的,由意向库纳入备选库管理。项目投资额较大、落地成功率较高、具有行业代表性,县财政局对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出具论证通过的意见,县政府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已经进入或近期可以进入项目采购阶段的,由备选库纳入推介库管理。已列入推介库,并完成正式PPP合同签署或已经成立项目公司,进入执行阶段的项目,纳入执行库管理。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申报示范项目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对列入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需要当年度内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当纳入本县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PPP项目推介库管理,统筹安排政府资金、资产等各类公共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并建立PPP项目与资源动态平衡机制。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将PPP项目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年度PPP项目实施计划,由县发改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县PPP工作联席会议筛选、审议后,上报县政府批准确定后下达。

第七条  健全工程设计审查制度

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设计企业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将初步设计文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初步设计开始前,设计方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根据本县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建设标准、规模和前瞻度。初步设计文件内容应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所有PPP项目,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文件)编制工程概算。

第八条  项目总投资概算控制

县发改局应根据本县财政承受能力,会同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县政府《关于印发<衡东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174号)文件等相关规定,对拟实施项目的建设工程总投资额进行初步审核控制,出具《PPP项目建设工程总投资额控制上限审核表》,报县政府批准确认。

经批准确认的PPP项目建设工程总投资额控制上限,既是工程可研确定的总投资概算额的控制上限,也是工程建设总投资结算额的控制上限,原则上不得突破。超出总投资额控制上限的可研报告,县发改局不得批复,不得往上转报。因正当的特殊原因造成总投资额超出概算控制上限的,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重新审议批准。

第九条  严格PPP项目审核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运用PPP模式: 

(一)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而无实际运营内容、无现金流,完全由政府付费的,如市政道路建设、公路建设、广场、绿化(风光)带等工程建设。

(二)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包括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三)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财政承受能力超出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的。

第十条  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政府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县政府授权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县政府下文明确政府出资人,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PPP项目。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可研论证

县发改局批复或往上转报PPP项目工程可研报告,必须先通过相关部门的论证和相关专家的论证初审。未通过论证初审的PPP项目可研报告,不得批复,也不得往上转报。

对可研报告进行专家论证初审,必须不少于5名专家(单数),其中工程专家、造价专家、财务专家各不能少于1人,必须至少有2名在业内声誉好、学术水平高或影响力较大的市级以上(含)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专家。

第十二条  合作框架设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主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进行统筹、策划、设计,初步确定项目内容、合作方式、交易结构、回报机制等,提交县PPP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按联席会议审议意见修正相关设计和安排。

第十三条  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主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确保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支出责任与公共服务绩效挂钩。委托专业机构提供PPP咨询服务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招标采购。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名称、地点以及建设规模、投资总额等基本情况,PPP项目建设运营内容及标准、运作方式、预期产出,PPP项目期限,社会资本方回报机制,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风险分担,PPP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资产的处置,有关部门认为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操作模式比较成熟、对公共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一般性项目,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括PPP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建设内容复杂、投资规模较大或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采用备案方式的PPP项目,以及存量资产或经营权转让的存量PPP项目,应当单独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在合作模式、回报机制、交易结构基本确定后,测试社会资本方的响应程度,重视社会资本方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使用者付费,应当取得发改部门出具的定价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审批

政府所属投融资公司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PPP项目,以及经营期届满后项目主体资产移交政府方的PPP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由县级、市级、省级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审批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应当作为完善确定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当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五条  核心文件论证联审

在初审通过的基础上,由项目实施机构向县级PPP工作联席会议提出项目联审申请。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并列审批、一项一审”的要求,根据项目性质,由项目分管副县长牵头,组成由发改、财政、国资、投融资管理、住建、规划、国土资源、法制、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的县级PPP项目联审工作小组,按照要求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也可将部门联审与专家评审合并进行。

第十六条  审核(批准)确认“二评一案”

县财政局应当根据联审意见,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对项目进行审核分析,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物有所值评估论证结论;同时,根据本县预算收支发展态势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则,对项目未来支出责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审核分析,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评价论证结论。物有所值评估或财政承受能力评价未通过论证的项目,不得按PPP模式实施。

通过审查的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联审意见修正完善实施方案。修正完善后的实施方案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领域分类,分别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审批,并纳入PPP推介库管理,向社会公布实施方案。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报批;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调整退出PPP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招标采购和合同签订

第十七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

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PPP项目的名称、内容、运作方式、范围,投融资期限和方式,PPP项目期限,社会资本方取得收益的方式、标准,风险分担,服务质量的标准或者要求,政府承诺和保障,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PPP项目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的移交,PPP项目合同变更、提前终止及其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具体可以参考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指南。

PPP项目合同应当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根据PPP项目运营的绩效进行相应调整;由使用者付费或者政府提供补助的PPP项目,明确价格确定和调整机制;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照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执行;PPP项目的设施、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项目收益权和融资款项不得用于实施PPP项目以外的用途,禁止项目资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PPP项目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回购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或承担社会资本方投资本金损失,不得约定社会资本方的最低收益,不得约定由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为PPP项目融资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并且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时,应当根据PPP项目的特点和建设运营需要,按照依法保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资本方平等参与,有利于PPP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率提升的原则,合理设置社会资本方的资质、条件以及评审标准,具体内容应当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等非公有制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第十九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文件规定,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PPP项目合同由实施机构提交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县政府审定。其中,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与实施方案核心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当专门报告。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纳入PPP执行库管理。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全面履约

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应当守信践诺,全面履行PPP项目合同约定的义务。PPP项目合同的履行,不受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负责人变更的影响。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履行PPP合同中的相关政府承诺和保障,并为社会资本实施PPP项目提供便利。对PPP项目依法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时已经出具审查意见的事项,不再重复审查。

项目合作期限内,不得随意变更PPP合同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公示变更事由及内容,经县政府批准后签订补充合同;变更内容涉及财政支出事项变动、价格调整的,应当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并履行规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司设立和项目法人变更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当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并明确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股权变更限制以及社会资本方对项目合同履行的担保责任等事项。政府方在项目公司所占股份应控制在50%以内,而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项目公司负责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得从事与PPP项目实施无关的经营活动。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项目融资管理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社会资本方承担,项目公司对项目融资负偿还责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投融资平台不得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可用项目收益权作抵押融资,但不得用归属于政府方名下的任何资产作抵押融资。未按照PPP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以依法提出履约要求,提取履约保函,必要时可以终止PPP项目合同。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情况进行监管,一旦发现违约行为,应立即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出具书面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应将整改情况送项目实施机构备案。

PPP项目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本项目融资增信。极特殊情况下,将PPP项目资产用于本项目融资增信,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批准,项目资产融资增信总额不得超过项目公司剩余运营期应得总收益(按现有运营能力计算的政府补助和使用者付费之和)的65%。当年1231日前的项目资产融资增信余额,亦不得超过项目公司剩余运营期应得总收益的65%。项目资产融资增信余额超出规定限额,项目实施机构必须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督促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投资人尽快整改,半年内未整改到位的,有关部门可暂停项目公司收费权,停止拨付政府补助和使用者付费;超过1年仍未整改到位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启动临时接管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

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和施工图预算评审。施工图设计必须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必要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聘请资深专家进行审核。施工图预算由县财政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审。

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按审核后的施工图施工,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汇总项目建设情况,分季度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报送工程进度资料,项目公司凭县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审核的已完工程进度表,向项目建设方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图预算外增加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相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批复后,实行联合现场签证制度。未取得批复的,责任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相关费用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PPP项目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和运营等风险,应当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PPP项目建设期内,社会资本方不得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运营期间,在不影响公共服务提供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的前提下,经实施机构报请县政府批准,社会资本方可以转让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项目公司应当聘请与社会资本方(包括联合体成员)无隶属关系、无利益关联的第三方机构作为项目施工监理方。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督促、配合施工监理方抓好对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评价和中期评估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PPP项目合同签订后,制定严格的项目绩效考核办法,报县政府备案;实施方案和PPP项目合同中必须明确,将不低于30%的项目建设成本纳入绩效考核,按绩效考核结果核定此部分建设成本的分年付费额。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当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以正式文书通知县财政局,将付费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规定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供有关的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方面的数据、资料等信息。

必要时,项目实施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实施进行中期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县政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县财政局出具的财政承受能力评价论证结论,出具同意将PPP项目政府支出责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

县财政局应当加强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管理,建立支出责任台账,动态记录对已签约实施PPP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政府付费、缺口性补助、风险责任及其他配套投入等各项支出责任。当PPP项下财政支出责任达到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时,一律不得安排新上除纯使用者付费以外的PPP项目。未来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增长率,参照前五年平均增幅剔除一次性重大增支政策影响因素后,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和重大项目税收增长等因素予以确定。对从政府性基金中安排的政府支出责任,应当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跨年度政府付费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县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查,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将PPP项目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政府付费责任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草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按审核确认的应付费金额编入本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查和县人大批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提前终止、临时接管和应急处理

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PPP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出现因不可抗力导致PPP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社会资本方严重违约且危害公共利益、依法征收或征用PPP项目财产等提前终止合同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前终止PPP合同,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先拿出初步应对方案,经县PPP工作联席会议审议修正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必要时县政府可指派项目实施机构进行临时接管,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项目,并按项目合同相关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PPP合同提前终止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社会资本方应当予以必要的配合。

因依法征收、征用PPP项目财产导致PPP项目提前终止的,政府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资本方适当补偿。PPP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继续采用PPP模式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选择社会资本方。

提前终止PPP合同、临时接管和应急处理等关键条款,实施机构应当在PPP合同里载明。

第二十八条  项目期满移交

PPP项目合同期满按照约定需要进行项目资产移交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在合同期结束前270天,与项目公司和相关部门共同组建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对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状况进行检查评估测试。

PPP项目合同期满前90天,移交工作组应当对项目资产进行鉴定和验收。符合移交技术等级和标准的,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可以向县政府指定部门或企业办理移交手续;不符合移交技术等级和标准的,实施机构应当督促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使用有效手段,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维修养护,达到要求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因社会资本方原因致使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的价值非正常减损或者使用寿命减少的,应当根据PPP合同约定,相应扣减社会资本方的收益或者由社会资本方以其他方式补偿。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管理

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PPP项目实施中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PPP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PPP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检验、监测,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要求有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不得影响PPP项目的正常实施。项目公司和社会资本方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法公开PPP项目发起、社会资本方选择、PPP项目合同订立、绩效监测报告、PPP项目重大变更或者终止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信息。

社会公众有权对PPP项目的发起和实施进行监督。对社会资本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等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档案管理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建立PPP项目档案,将PPP项目全过程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存档备查。

社会资本方应当妥善保管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在PPP项目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向项目实施机构移交。

第三十二条  争议解决

PPP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合同。因专业技术问题发生争议的,合同双方可以共同聘请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技术机构提出专业意见。

PPP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政府有关部门作出与PPP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社会资本方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PPP项目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双方应当继续履行PPP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不得擅自中断公共服务的提供。

第六章  项目支持

第三十三条  项目前期费用确认

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出资人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包括项目咨询服务、招标采购、征地折迁、工程设计、项目论证评审等),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送县财政局审核,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经审核确认的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县财政局投资评审结论,对项目公司下达投资确认函,项目公司以确认函及相关资料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项目公司应将资金支付至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出资人指定账户。

社会资本方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发生的与本项目相关的费用,属于依法获取提供服务责任的,提供服务的费用按合同约定计入项目总投资,由项目公司承担;属于自愿自主发生的咨询、设计、论证等服务费用,政府方不予认可,不得计入项目总投资,但设计成果确有借鉴、转移价值的,政府方可给予社会资本方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总额确定

项目进入运营期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据县发改局核定的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与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单位会商确认项目总投资额。未经审定的项目总投资额,不得作为计付运营期内政府补助或使用者付费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专项建设、奖励和引导资金管理

凡是涉及PPP项目建设的国家专项建设补助、奖励和引导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归政府,由县政府统筹用于对应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前期征地拆迁开支和财政对项目公司的政府付费,亦可以用于政府方在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支出。社会资本方有义务协助项目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向中央、省级财政申报专项资金。

第三十六条  项目建设用地保障

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土地在PPP合同期内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对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供地,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对需采取有偿方式(公开出让)使用土地的项目,可以根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规定,通过竞争方式将选择PPP项目投资主体和选择建设用地者环节合并实施

第三十七条  价格调整机制

县发改局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牵头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建立项目运营期间科学合理的价格调整机制,完善PPP项目价格决策听证制度,提高价格管理水平。原则上,当构成项目运营成本的主要因素(人力、生产资料、能源动力、运输、设备维护)平均价格上涨超过7%且持续90天以上时,可以启动调价机制,在履行必要程序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正式调价通知书,县财政局凭调价通知书调整政府付费。连续6年内,启动调价程序原则上不得突破2次。

因央行调整中长期贷款基准利率而导致项目公司融资成本上升,县财政局可以接受项目实施机构或项目公司的申请,在PPP项目合同限定的利率区间内,结合贷款合同约定,按央行调整比例同步调整项目公司融资利率,并相应调整政府付费金额。

第三十八条  项目投资回报机制

   社会资本方有权利通过“使用者付费”和必要的“政府补贴”获得合理投资回报。回报机制应当遵循收益合理共享、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社会资本方的合理净收益率原则上以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作为基数,并参考项目建设运营周期的长短适当上浮。

实行损益分担机制。对通过价格政策的合理调整,收入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超出部分,政府方应当与社会资本方合理分享。对于亏损部分,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占股比例分摊。

完善政府补贴制度。政府补贴调整应以项目建设和运营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价格、建造成本、运营费用、融资成本、社会资本合理收益率等因素,由县财政局会同实施机构和相关部门提出动态补贴意见,经县PPP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冲突时,执行新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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