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YDR-2020-57001 衡阳县烟草专卖局文件 蒸烟专〔2020〕4号 衡阳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实施 《衡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7号令)、《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衡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HYDR-2015-57001)》将于2020年12月16日到期,现将《衡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HYDR-2020-57001)》予以公布,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
衡阳县烟草专卖局 2020年12月10日 衡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20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结合我县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主要指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便民利民、服务社会、规范市场"的原则,逐步达到"基本满足社会需要、零售户规范经营、市场秩序良好"的目标。 第四条 本规划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布局管理,衡阳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及本规划相关规定设置零售点,审批、发放和管理烟草专卖许可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同时,应当遵守本规划。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五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零售点布局按照合理利用市场资源,基本满足社会消费,保障零售户盈利空间的原则,根据我县烟草制品消费水平和经济发展状况及常住人口数量和区域交通条件等因素,实行总体规划,总量平衡控制。 第六条 衡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衡阳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政务网站和行政许可受理窗口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衡阳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本规划依法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禁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本规划实施前已经取得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小学校内及距离校门(含正门、后门、侧门)半径50米范围内的; (二)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机具等自动化设备经营的; (三)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 (四)非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摊点、临时建筑等); (五)无与住所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如与居住混合的经营场所,住宅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六)基于安全因素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如生产经营或存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七)不属于商场、超市、娱乐服务、烟酒店、便利店、食杂店等六类经营业态的其他附带经营场所; (八)违章建筑或一年内待拆迁建筑中的经营场所; (九)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企业等); (十)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情形,以及衡阳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划由衡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划自2020年12月17日起施行。 抄报:衡阳市烟草专卖局、衡阳县司法局 衡阳县烟草专卖局 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