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应对疫情、帮助企业复工稳岗,我局决定对本区域内企业给予稳岗返还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3月15日前,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申报该4项补贴。 一次性岗位补贴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文件精神,拟对本区参保单位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吸纳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2018年10月以后企业吸纳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本次补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底。 三、补贴标准 岗位补贴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 四、申领补贴程序 1.申报 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岗位补贴申报审批表》 (2)符合享受一次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纸质、电子版) (3)与吸纳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吸纳对象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提供登记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身份证明;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提供残疾证(或低保证)复印件;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7)材料真实性声明。 2.审核 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并初审申报资料。 3.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4.拨付 公示无异议,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区财政局据实安排补助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受理时间 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15日 六、联系电话 区就业服务中心 3331930 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文件精神,拟对本区参保的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条件 招用2018年以后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在珠晖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2016-2017年招用当年度毕业的高校毕业生但未及时申报的小微企业也可申报此次补贴。本次补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底。 三、补贴标准 按其为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社会保险补贴程序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纸质、电子)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花名册(纸质、电子) (3)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高校毕业证复印件,或仅提供高校毕业证复印件 2.审核 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并初审申报资料。 3.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4.拨付 公示无异议,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区财政局据实安排补助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受理时间 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15日 六、联系科室及电话 区就业服务中心 3331930 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文件精神,拟对本区参保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珠晖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补贴条件 1.2017年1月以后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 2.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 3.本次补贴计算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底。 三、补贴标准 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四、补贴程序 1.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纸质、电子)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申报花名册(纸质、电子) (3)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的明细账单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企业申报享受社保补贴员工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在该证首页加盖县市区就业部门就业困难人员章) 2.审核 区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并初审申报资料。 3.公示 审核通过后,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 4.拨付 公示无异议,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安排申请,区财政局据实安排补助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受理时间 2020年2月24日-2020年3月15日 联系电话 区就业服务中心 3331930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关于湖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工作二十条措施等若干问题的意见》(湘人社发〔2019〕32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应对疫情支持实体经济稳健发展的政策意见》(衡政发〔2020〕2号)文件精神,珠晖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补贴方案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珠晖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除外)。 二、稳岗返还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截止2019年12月底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存在历史欠费的企业,可在补缴2019年及以前年度欠缴失业保险费后,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3、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城镇登记失业率(3.65%);疫情期间申报稳岗返还,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人数20%; 裁员率计算方式;裁员率=(2019年1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人数)/2019年1-12月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或上年度领取失业金人数/2019年1-12月月平均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可采取任一计算办法计算企业裁员率,任一结果低于上述控制标准均符合申请条件。领取失业金人数、参保人数以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三、稳岗返还标准 1、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60%给予稳岗返还。 3、鉴于失业保险缴费有跨年度预缴、补缴现象,根据近年来工作实际,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以失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该企业2019年1月至12月足额缴纳的应缴数为准。 四、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五、申请稳岗返还应提交的资料 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申请表》; 2、享受2019年度稳岗返还的企业需要提交资金使用说明; 3、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对该企业出具的相应证明。 六、稳岗补贴工作流程 1、申报。随时受理企业申报,区人社局定期通过本局官网、区政府官网、新闻媒体、以及主动电话联系进行宣传发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度开展工作,疫情期间视情而定,可按月开展工作。疫情期间,企业可通过传真、邮件、微信、QQ等方式提交申报资料,事后补交纸质档原件。 2020年困难企业认定待省厅出台文件制定标准后再实施,由于同一企业年度内只能享受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一项,因此,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但暂时不能申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可以待文件明确后再申报。如未能获得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给予企业稳岗返还。 2、初审。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核对失业保险参保情况、缴费情况、计算裁员率。对资料不完善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集中会审。相关部门和股室集中对拟返还单位材料台帐进行会审,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到相关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4、公示。集中会审结果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拨付。公示结束后,经区人社局、企业财政局领导审批后,拨付补贴。 6、所有工作环节报区纪委监委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接受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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